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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鬼谷子·抵巇第四》篇解说(4·1)

(2021-02-05 19:11:32)


      抵巇第四

 

本篇篇名的“巇”字读“隙”,也有“隙”字指裂缝、缝隙的含义,所以引申出了“可乘之机”的意思(《法言·重黎》:“贤者司礼,小人司巇。”)“抵”本有顶住、抵抗、抵偿等义,现在以“巇”为宾语(受事),自然是阻止、抵消的意思。从正文中的“巇始有朕,可抵而塞,可抵而却,可抵而息,可抵而匿,可抵而得”几句可知,本篇名的“巇”字是喻指人与人之间的隔膜、嫌隙、矛盾,本篇是论述说客该如何利用游说对象同别人之间或大或小矛盾,达到操纵对方、实现游说意图的目的,内容大致可归结为讲“抵巇原理”和“抵巇方法”两方面,作者自己称前者为“抵巇之理”。

 

4·1

物有自然,事有合离。有近而不可见,有远而可知。近而不可见者,不察其辞也;远而可知者,反往以验来也。

巇者,罅也;罅者,涧也;涧者,成大隙也。巇始有朕,可抵而塞,可抵而却,可抵而息,可抵而匿,可抵而得:此谓抵戏之理也。

 

解说

这开头两小段文字是为本篇全部论述提供理论基础,即是讲“抵巇之理”。

1、前段要注意:

充当头句主语的“物”字,从后文用“不察其辞”解释“近而不可见”的原因可知,乃是指人。在古代,是常用“物”字指人的,特别是在泛指别人、众人时(《老子·二十四章》:“余食贅行,物或惡之,故有欲者弗居。”其中“物”字就是指人。)今天说的“待人接物”、“伟大人物”中的“物”字,也是作为“人”的同义词使用的。——所以头句是说:人都有其作为人的自然本性(“自然”在这里是“自然本性”的缩略)。据此可知,下句中的“事”字同样不是泛指“事物”,而是特指“人做的事”,即第二句是作转折,说:只是人做的事情不总与自己的自然本性相一致,有“合”的时候,也有背离的情况:“合离”是反义联合结构,以“自然”为“潜在宾语”。

“物”字也是后面两个“有”字句的主语,即这两句是继续对“物=人”做陈述,同时对第二句作解释。因此,其中说的“近”与“远”不必是指空间距离,更是就个人之间关系的亲疏而言;所以“可见”、“可知”同义,都是“了解”的意思(《左传·襄公二十五年》:“他日吾见蔑之面而已,今吾见其心也。”后一“见”字就相当于“知”,了解的意思)。——接下四句是分别对这两句所说情况的原因作解释:“不察其辞”是说不了解其过去,蕴含因而不能预知他的将来的意思(“辞”是辞别义,此处用作名词,指人过去的经历、情况);“反往”句展开来说是:那是因为反观一个人的过去就可以预知他以后会怎样(“验”作名词是征兆义,用作动词就是预测义了)。可见据以对上述两个相反情况作解释的是同一个理论,即;对一个人,你知其过去就知其未来(选择交往对象,一定重在他的未来讲会怎样)。又,这四句是两个“对句”,故两句中的“辞”和“往”是用作同义词。

2、后段要注意:

前三句:先要明确,这不是脱离上文的“突兀句”,因为暗中预设了:人们因为有不合于自己作为人的自然本性的意愿和行为,所以彼此会有差异、隔膜、矛盾,又喻之为“裂缝”;这三句就是针对这个情况而发。头句的“巇”字同“隙”(音同);“罅”读夏,作动词是裂开义,用作名词也是指裂缝、缝隙,从这里“巇—罅大隙”的排序看,作者显是用以指谓较大的“巇-隙”;“涧”是指山间的水沟,因为也可视为“裂缝”,这里就干脆当作较“罅”更大的“隙”来说事了(《说文》:“涧,山夹水也。”)比“涧”更大的“裂缝”,就只好称之为“大隙”了。——这样连着举出几个“裂缝”来,又按一个比一个大的顺序排列,用意自明:暗示“裂缝是发展的”,也即“小洞不补大洞吃苦”的道理,或者我们今天说的“量变会引起质变”的规律。

后几句:先说一句“巇始有朕”(“朕”是征兆义),其实是说:裂缝一出现就是“大隙”的征兆(此“有”字相当于“呈现(为)”),是暗示必须及早处置,所以接下说五个“可抵而”句。第一句是总括:“抵”字在这里是针对裂缝有扩大的趋势而发,故是“抵制”义,“塞”是堵塞义,二者像是同义词,但“着眼点”不一样:“抵”强调的是发出填补裂缝的行为,“塞”则重在“抵”的结果(促使“裂逢”反向变化),故句义是:(最初)可以通过封堵把它塞住;接下三句是说明“抵塞”可能达到的结果,按好的程度递进排列:“却”是“退却”的“却”,此指遏止也指减弱裂缝扩大的趋势;“息”是“止息”义,指裂缝不再扩大了;“匿”是藏匿义,表示裂缝消失了。——据此可知 ,最后的“可抵而得”句是对头句作“假定性否定”,等于说:要是怎样“抵”都抵不住的话,那就“得”。承上文读来,这里使用“得”字,一是呼应上文的“巇---大隙”链说:终于变成“大隙”,无法继续“抵”了(这样理解,前头的“巇始有朕”句才不落空,有了着落);二是暗示:既如此,就不必“抵”了,干脆乘势而为,利用这机会去争取实现一个更大的目的。所以这五句话,从认识上说是教人要“见微知著”,在实践上是提示人要“未雨绸缪”,从“做人的气魄上”说是鼓励人要顺势而为,敢于弃旧图新。惟其如此,下句就概括说:这叫做“抵巇律”(“理”即道理,道理从客观上说就是规律)。

 

辩析

注家们由于未能体认到(或不认为)头句的“物”字是指人,因此又误解了下一句,以致对本篇这起首两段话的解读是大错而特错了。

1、《许注》为这几句话做了十二个注释,其中三个是:“物有自然,事有合离:意谓人事合离像物自然而生一样,非人力之所能为。”“可抵而塞:按,这是从内部来说的。抵,挡,这里指弥补。塞,堵塞。”“可抵而得:按,上述四种皆从正面来说,这是从反面来说的。得,得到,取代。”所以该书前四句的译文是:“任何事物的发展有时相合,有时背离,就像物自然而生一样,非人力所能够控制。有时近在眼前却看不到,有时远在天边却了解得很清楚。”——我只说一句:这注释和翻译表明该书作者没有读懂原文。

2、《郑译》做的注释中说:“合离:此指分合规律。”“辞:通‘异’。《仪礼》:‘不异侯。’郑注:‘古文异作辞。’异,异点,此指事物、事件本身的特点。”“反往以验来:社会事件的历史考察法。反往:考察事件的历史成因、历史过程。验来,以历史过程比证今天的发展,以掌握其规律。”——所以其译文错得比《许注》更厉害:“世间事物都有本身的自然属性,社会事件有自己的分和规律。但对这些属性和规律,有的近在身边却难以看透,有的远在天边却了若指掌。近在身边难以看透,是因为没有掌握它的自然特征;远在天边却了若指掌,是因为对它的历史和现状作了深入研究。”

3、我不能不补说几句:为了论证下文要讲的“抵巇之理”,作者有必要从“世间事物都有本身的自然属性”说起吗?头句若是这意思,不完全是废话吗?“物”有特指“世间事物”的义项吗?头两句的“物”与“事”明明是相对而言的,“事”又明明是指人做的事(或“社会事件”),“物”怎能不是指“人”,竟是泛指“事物”或“世间事物”呢?

 

译文

人都有作为人的自然本性,但人做的事情未必都同其自然本性一致,只是有的相合,有的是相背离的。所以人和人之间,有的即使就在身边也彼此不能相知,有的尽管离得很远却相互了解。就在身边却彼此不相知,是因为双方都不了解对方的过去;离得很远却相互了解,是因为都能根据对方过去的表现而预知他的未来。

所谓“巇”,就是小“罅”,而“罅”就是较大的裂缝,裂缝可能发展为山间小沟,以至扩而为大江大河。可见裂逢一出现就是大隙的征兆。裂缝最初是可能通过封堵把它塞住的,亦即使之缩小、不再扩大、甚或消失,但也可能终于成为大江大河,所以人可乘势而为,干一番事业。这是一条规律,可称为“抵巇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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