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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子·齐物论篇》解说(2·5-4)

(2018-12-30 15:58:13)

2·5-4

夫大道不称,大辩不言,大仁不仁,大廉不嗛,大勇不忮。道昭而不道,言辩而不及,仁常而不周,廉清而不信,勇忮而不成。五者圆而几向方矣!

 

【解说】

1、 只要细心一点就会发现:后五个“不”字句不是从另一角度对前五句说的“大道”等五“大”再作申述,而是逐一作解释,即是申述“不称”、“不言”等的原因,或者说理由了:每句头二字都是主谓结构,“而”字都相当于“就”。据此可知:前五句都是讲如何待人,每一句的谓语(“不称”、“不言”等“五不”),都是说“不去做什么”,而不是陈述“道”、“辩”等五者不具有什么性状。——于是进而知道,五“大”乃是指人,例如头一句是说:真正得道之人是不会赞扬别人的;后面对应的“解释句”则是说:(因为)道昭然照人了,人自然会认得路,不须别人去指导他了。注意:“称”是称赞义,称赞某人就是肯定他路子走对了,因而也就是指导他(“明”他),要他继续走那条路;“道昭”是与“道隐”相对待的,“昭”有彰明、显扬义;“不道”的“道”是借作“导”。

2、还需明白:是正直义,是恨义。“忮”是违逆义,还有恶义,故“不忮”是不伤人的意思。“常”字可指纲常、伦常,此处用作动词了,故“仁常”句是说:行仁顾及纲常伦理就不能对人一视同仁,就不是真正的行仁了(“仁”的本质规定性是“泛爱众”)。”有纯净、清除等义,故“清”可引申出“过分”义来。“圆”是圆满义,可用来表示完整、全部的意思;“方”有准则义,“向”有归向义;故末句是说:谁要是完全地做到了上述五个方面,那他就几乎是标准的(得道之)人了。——其他难懂词语可从译文获解,就不说了。又,看来,“大道”、“大辩”的“大”字翻译为“真正的”,可能最为准确。

1、 说明:“仁常”句末尾的“周”字,《方注》依从今本作“成”;末句中的“圆”字,《今注》依奚侗说改作了“无弃”。

 

辨析

1、这段话,《今注》的译文是:“大道是不可名称的,大辩是不可言说的,大仁是无所偏爱的,大廉是不逊让的,大勇是不伤害的。‘道’讲出来就不是真道,言语争辩就有所不及,仁常守滞一处就不能周遍,廉洁过分就不真实,勇怀害意则不能成为勇。这五者不要疏忽,那就差不多近于道了。”很明显,认可我的解释,就该说这个看来不错的翻译乃证明译者没有读懂原文。——《感悟》这样解释后五个“不字句”:“就是说,昭示出来的,必然不是‘道’,‘言辩’则势必陷入片面,讲究仁则在其拘束下也一定无所成,显示出来的清廉往往虚假而不可信,勇到伤人则有失。”

2、 《方注》这一段的译文是:“大道是无可名称的,大辩是不用言说的,大仁是不有意为仁的,大廉是不自露锋芒的,大勇是不自逞血气之勇的。道一经说明就不是真道,言语过于辩察就不能达到真理,仁者滞于一偏之爱就不能周遍,过分表示廉洁就会不够真实,自逞血气之勇就会不成其为大勇。不称、不言、不仁、不嗛、不忮这五个方面,本来是圆通混成的;如果涉及昭、辩、常、清、忮等形迹,就变成四方之物了。”

 

译文

真正得道之人不赞扬别人,真正善辩的人不会喋喋不休地同人争论,真正的仁者谈不上对别人行仁义,真正正直的人对人不怀任何恨心,真正勇敢的人行事不违众意。因为大道昭然照人就用不着给人指路,口舌之辩不可能达到对问题的全面深刻的认识,行仁顾及纲常伦理就不能对人一视同仁,正直显得过分就会不近情理而令人难以相信,勇敢行为有违众意就不会获得成功。谁要是上述五方面全部做到了,那他就几乎是完全的(得道之)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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