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子·骈拇篇》解说(1-8)
(2017-07-19 17:43:27)1·8夫小惑易方,大惑易性。何以知其然邪?有虞氏招仁义以挠天下也,天下莫不奔命于仁义,是非以仁义易其性与?故尝试论之。自三代以下者,天下莫不以物易其性矣:小人则以身殉利,士则以身殉名,大夫则以身殉家,圣人则以身殉天下。故此数子者,事业不同,名声异号,其于伤性,以身为殉,一也。臧与谷,二人相与牧羊而俱亡其羊,问臧奚事,则挟筴读书;问谷奚事,则博塞以游:二人者,事业不同,其于亡羊,均也。伯夷死名于首阳之下,盗跖死利于东陵之上:二人者,所死不同,其于残生伤性,均也,奚必伯夷之是而盗跖之非乎!天下尽殉也:彼其所殉仁义也,则俗谓之君子;其所殉货财也,则俗谓之小人,其殉一也。则有君子焉,有小人焉;若其残生损性,则盗跖亦伯夷已,又恶取君子小人于其间哉!
【解说】
1、头两句是说,认识上的小失误只会使人偏离行事的正确方向,大的错误则可能让人改变自己作为人的本性,亦即违背自然本性行事:“夫”是发语词;“惑”是“迷惑”义,指认识上的错乱、失误;“易”是改变义;“方”指行为的正确方向。毫无疑问,“小惑”、“大惑”虽是句子的主语,但不是“易”的施事,而是“易”的原因。——由于前句的意思明显能够成立,作者真要说的又仅仅是后句,而后句的意思有待证明,所以接下回答“何以知其然”之问时,就只针对后句作举证了。
2对接下用“有虞氏”(指虞舜。尧王禅位于他后,他作了有虞氏部落的首领,故后来被称为有虞氏)领起的三句,要明确三点。①这三句的结构是:前两句本身就是一个复句(前句是后句的时间状语从句,说明“天下莫不奔命于仁义”的时间起点),第三句头上的“是”字是它的复指词,充当第三分句(也即三分句构成的整个句子)的主语。②第一句中的“招”字,本义是打手势招人,此处说“招仁义”,显是“拿仁义号召人”的意思;“挠”是借作桡,弯曲、屈服义,故“以挠(桡)天下”是说以致让天下人都归服于他了:此“以”字是用来引出结果,相当于“而”。第二句中的“莫”字是不定代词,“没有人”的意思;“奔命于仁义”是说为施行仁义而奔忙,至于不惜牺牲生命。第三句中的“非”字相当于“不是”,“以”字相当于“因”。③所以前两句的意思是:自从三代(指有虞氏以后的夏、商、西周三代)以来,人们就(不自觉地)把仁义当作自己的本性来追求了。由于作者预定了仁义不是人的本性,所以他认为这是“大惑易性”的表现和证据,据以做了第三句的断言。注意:由于这是对“大惑易性”作指证,而“大惑”只是“易”的原因,所以此句的“以”字理当训“因”,“以仁义”应是“因为惑于仁义(亦即误把仁义看作人的本性了)”的意思;“易”的主语是“天下(人)”,承前句省略了,“其性”的“其”字乃是这个未予说出的主语的复指词,也可视为反身代词。因此,第三句的正确翻译是:这不就是人们因为惑于仁义而改变自己本性(的表现)吗?
3、接下直到“以身殉天下”为止的几句,是进而对“天下莫不奔命于仁义”作指证:“天下莫不以物易其性矣”句是总领(前头的“故尝试论之”句是所谓的“插入句”),接下四句是分述(所以我在中间打冒号)。要注意的是:这个“物”字具有极大的概括性,包括了名、利和权位等,自然也包括了仁义;“身”是“献身”的“身”,指人的生命,在作者看来,人的生命和其本性是不可分的,残害生命也就是损害本性(故后文可以用“残生伤性”、“残生损性”来替换“伤性以身为殉”);“小人”(平民百姓)、“士”、“大夫”、“圣人”(君主)等四类人是对当时全社会的人作完全划分的四个子项,故其总和也就是前文说的“天下(人)。这说明作者很有逻辑性。——两个“则”字连用,是表示对比关系;“大夫则以身殉家”句中的“家”,是指“诸侯有国,大夫有家”这说法中的“家”,即是指从天子那里得到的封地,只是面积比“国”小一些。又,“以物易其性”是“因为追求物而改变自己本性”的意思,即这个“以”字也相当于“因”。
4、再下面,从“故此数子者”(此“子”字相当于“人”,但“此数子”应翻译为“这几种人”)到“奚必伯夷之是而盗跖之非乎”为止的大段文字,其实就是讲头一句说的意思:尽管人们做的事情和得到的名声不一样,在“伤性以身为殉”这一点上,却完全相同(“一也”、“均也”)。这意思显是前文说的“天下莫不以物易其性”的另一种表达:“伤”是损害义,“伤性”自然意味着“易性”;“以身为殉”是说“拿生命殉物”,同样意味着“易性”。要注意的是:这里,“伤性”和“以身为殉”是并列关系,由于“以”字兼有“和”与“又”的意思,所以中间没有使用连接词了(后文用“残生伤性”和“残生损性”这两个并列结构替换“伤性以身为殉”的说法,也证明我这理解不误)。——接下的话不过是打个比方,又举个例子,最后加句评论。需要的知识是:“臧与谷二人……”句中的“臧”,是指一种特定身份的家奴,谷是指童仆;“亡”是逃亡义;两个“事业”可译作“所做的事”;两个“奚事”是“事奚”的倒装(“事”是动词,从事义);两个“死x”是说“为x而死”,故而后文的“所死”是指“为之而死的目的”,两个“所殉”可仿此理解;伯夷是殷商末年的贤士,先反对武王伐商,后拒绝吃周朝的饭,情愿饿死于首阳山;盗跖本名跖,是春秋末年著名的平民起义领袖,“盗跖”是后人对他的贬称;“奚必伯夷之是而盗跖之非乎”句中的“必”字是动词,肯定、认定的意思;两个“之”字无义;句尾的“乎”字是疑问语气词。
5、从“天下尽殉也”起,直到末尾的两个很长的复句,是抒发“批评式的感慨”,意思似乎好懂,句子间的意念联系却不好讲。我对前句的体认是:“尽”字相当于“都”;连用两个“则”字句,是为了突出对比关系;由于这是在批评硬要对人作君子和小人之分的人,所以用“彼”字来指代他们的评价对象:“彼”字有“对方”义,此处可翻译为“某人”;“所殉仁义(货财)也”是个主谓结构,等于说“为之献身的是仁义(货财)”,前头的“其”字是连词,相当于“如果”。——后文连用两个“则”字句,是表达“先让步后转折的关系”,最好用“倒是……却”的句式做翻译;两个“有”字都应读作“有的是”;“盗跖亦伯夷已”句的“已”字通“矣”;末句中的“恶”是疑问代词,相当于“怎么”,“取”是选取义,内涵“作区分”的意思。
6、现在清楚了,作者说这段话,是要强调这个观点:仁义其实不是人的本性,人们为仁义奔命,竟把它当作自己的本性、本质来追求了,这是“大惑”的表现和结果,仁义出现之前的那个“非仁义的本性”才真是人的本性。——但我要指出,这个论断,从学理上说需要两个相互关联的预设:一、人的本性是不变的,否则,说三代以后人的本性“改变”(为仁义)了,有何不可?二、最初的人,即刚从“非人”变成“人”的那些“人”的本性,才是人的真正的本性。这两点,作者未必明确,即可能不是他自觉的观点,只是“潜在于”他的理论体系中。但凭着他的这两个“不自觉的预设”就要说,从世界观和方法论说,作者的思维方式是形而上学的“不变论”,而且,他心中的“人的常然=本性”究竟是什么,他自己也说不清的,因为他一定无从划定“人”和“非人”的分界线。
【辨析】
1、注家们对这段文字的注释、解说,多是字面的,所以错处不多,就《今注》和《方注》而言,我只想指出:①两书都将“有虞氏”句翻译为“虞舜标榜(举)仁义来扰乱天下”,颇不准确:原文“以挠天下”理当是“因之天下人都自愿归服于他,也即服膺于他的仁义之说了”的意思(如果不是此义,后句就没有根据了),译作“来扰乱天下”就该说是误译了。这自是因为译者未能体认到此“挠”字通桡,更未想到“以桡天下”仅仅是陈述天下人因服膺于虞舜的仁义之说从而归服于其人这个事实,不是揭露虞舜有意地利用仁义制服了天下人:从历史记载看,虞舜没有这种动机;从文字看,“以挠天下”的“以”字可以用来引出结果,即有时相当于“因而”。②“以仁义易其性”、的“以”字,两书都译作“用”,这更不恰当:人哪会有意“用”某个东西去“易”自己的本性呢!想到了这一点,就会知道这个“以”字理当是表示原因,该句直接是说:这不是因为(追求)仁义而改变了自己的本性吗?自然,这实际上等于说:这不是把自己的本性改变为(追求)仁义了吗?这样理解,才与前文说“易性”是“大惑”的结果、表现相一致,否则,哪里有“惑”。 ③“奚必伯夷之是而盗跖之非乎”句,《今注》的译文是:“何必认定伯夷是对而盗跖是错呢?”《方注》只是用词稍有不同;显然,两书作者都没有想到原文的“必”字是动词,“认定”义,故而“奚必”连读,望文生义地翻译为“何必”了 。
2、对“有虞氏招仁义以挠天下”,《今注》做了个很长的注释,前几句是:“‘有’原作‘自’。依严灵峰先生之说改。‘有虞氏’之名屡见于《庄》书,旧说指舜。若作‘虞氏’,则与全书例不合。”——我不同意此说,而是认为:前面说了,此句是用来交代“天下莫不奔命于仁义”的时间起点,有没有“自”字都是“自从……以来”的意思,因此,如果真地“原作‘自’”,也该这样解释:“虞氏”前脱漏了“有”字。还有,此句末尾的“也”字是用来表示句义未完,这也说明在原文作者心中,此句是起时间状语的作用,不是用来陈述“虞氏”的作为的。
3、对头句“小惑易方”,《方注》作注曰:“易方:谓迷失东西南北。”所以它将该句翻译为:“小的迷惑会使人迷失东西南北。”这恐怕注译错了:这里,“易方”和“易性”并言,自当都是指“惑”给人造成的“恶果”,故“易方”必是说让人改变了“行事的正确方向”,但这个改变还不能提到“易性”的高度来评论。因此,“易方”不会是指走路迷失了方向,也不会是用“迷失东西南北”来比喻“行事方向不对头”。——我以为,在作者心中,“小惑”其实是指工作上的、认识上的“惑”,亦即我们现在说的“失误”,它导致的是“做事”的效益方面的损失,关涉不到“做人”的品格问题。因此,对“易方”、“易性”的理解,关系到对作者思路的领会。
【译文】
小的迷惑会使人改变行事的正确方向,大的迷惑会使人改变自己的本性。凭什么知道是这样的呢?自从虞舜号召人们笃行仁义,并且因之天下人都自愿归服于他之后,天下就没有谁不是为仁义而奔忙而活着的了,这难道还不说明,人们已经不自觉地为了追求仁义而改变自己原初的本性了吗?现在我来试着探讨一下这个问题。(事实上,)自从夏、商、西周三代以来,天下人就没有谁不是为了获得外物而(不自觉地)改变了自己的本性:平民百姓为了物质利益而不惜牺牲生命,士人们为了获得好名声而不惜牺牲生命,大夫们为了得到家、国封地而不惜牺牲生命,君主们为了得到整个天下而不惜牺牲生命。这四种人,尽管从事的事业不同,名声各异,在损害自己作为人的本性,为了获得所求而不惜牺牲生命这一点上,却是一样的。臧与谷,叫他们一块儿去放羊,结果都让自己看管的羊丢失了,问前者做什么去了,他说是拿着羊鞭在读书;问后者在做什么,他说是在玩掷骰子的游戏,两人当时做的事倒是不一样,在丢失了羊这一点上却是相同的。伯夷为了好名声而死于首阳山下,盗跖为了求利而死于东陵山上,这两人,为之而死的直接目的虽然不同,但在残害自己的生命、损伤了自己作为人的本性这一点上,却是相同的。既如此,为什么要认定伯夷是对的而盗跖则错了呢?全天下的人都在为某种目的而不惜牺牲生命,为仁义而牺牲的,世俗称他为君子,为财货而牺牲的,世俗称他为小人;可在为所求而牺牲了生命这一点上,他们是相同的。倒是确实有的人是君子,有的人是小人,但就残害自己的生命、损伤了自己作为人的本性这一点而言,盗跖和伯夷其实完全一样,(既如此,)为什么要对他们作君子和小人的区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