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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子·骈拇篇》解说(1-1)

(2017-07-05 18:17:04)

一、  

 

   1·1 骈拇枝指出乎性哉而侈于德。附赘县疣乎形而侈于性。多方乎仁义而用之者列于五藏哉?而非道德之正也。

 

【解说】

1、如果把这段话中三个句号前的文字都视为“一句”,本篇这个“开场白”就明显是三个同构的复句:前两句是对偶句,第三句是“比照”前两句说的,作者之所以说前两句,是为了过渡到也即引领出第三句。因此,第三句是重点,是本篇的“点题之句”,要读懂它,须从弄懂第一、二句入手,即应仿照对于前两句的分析去解读这一句。——顺便交代一下:本书以后说到“句”时,也可能是指复句中的“分句”。

2、头句说的“骈拇”,是指大脚趾与第二个脚趾连在一起而未分开;“枝指”是指从拇指上枝生出的小指头,俗称“六指”(“骈”本是指两马并驾一车,后引申出并联义;“枝”字通“岐”,分歧、旁出义。“骈拇”和“枝指”都是名词性偏正结构)。“出乎性哉”的“性”字,是指人的本性,即人的先天使然而非后天形成的性状(《荀子·正名篇》生之所以然者谓之性。”)“乎”通“于”。——所以头一句是问:大脚趾与第二个脚趾连在一起,以及大拇指上长出的小指头,难道是根源于人的本性,亦即也是人的本性的表现吗?在作者,这是明知故问,即他认定这个问题的答案无疑是否定的,就略而不说了。

3、接下的“而侈于德”句,是承接着前句主语“骈拇枝指”说下来的,故意思是:但这并非源于人性的东西,(比之于体现着人的本性的正常器官,)却受到了人们更多的关心和重视。注意:①在这里,“而”字是表示转折关系,相当于“却”;② “德”是作为“性”的同义词使用的,也是指“生之所以然者”(二者当然也有区别,我的体认是:着眼于“那东西”是“天赋予人的”时,说“性”,着眼于它是“人从天那里获得的”时,说“德”“德”通“得”,有“德者,得也”一说,还有“德性”这个同义联合结构的合词),但这里是借指人体的正常器官(因为正常器官都出于性、表现性)。③“侈”是个会意字,本是“自多以陵人”的意思,后来引申出广、大、多,和过分、夸张等义,直接用这些义项训释此句的“侈”字,很难将句义讲通,所以我认为,“侈于”前略去了“就得到人们关注、重视的程度而言”这样的意思,此句是说:但比之于(体现着人的本性的)人的正常器官,它们(骈拇枝指)却更加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当然,也可以认为此句不是承前句主语“骈拇枝指”说下来的,而是转而陈述人们对“骈拇枝指”的态度。按这理解,此句则是说:但人们对这二者的关注和重视程度,却超过了人的正常器官。此解同上解明显相通,完全一致,也就不必追问“作者的原意”是什么了。

4、第二句说的“附赘县疣”,是指附悬于人体的赘疣,俗称瘊子,作者这样行文(“县”通“悬”),显是为了让此句与上句字数、结构一样,构成对偶句。“形”指形体,即人的身体,故“出乎形哉”直接是说:(这些东西)难道本来就是人体必有和应有的部分吗?由于人的正常的生理器官都是“出于性”的,所以此句也等于说“出乎性哉”接下也是“而侈于性”。——此句自应仿照前面的“而侈于德”句来理解。补说一点:两个“出”无疑是“产生于”的意思,但可翻译为“属于”,考虑到“出”字还有居于、处在义(《史记·秦始皇本纪》:“(秦王)居约易出人下,得志亦轻食人。”)这样翻译可能还要说是“直译”。

5、第三句比较难懂。我以为,只要相信“此句是比照前两句说的”,就可以而且应该认定:

“多方乎仁义而用之者”这个“者字结构”是“列于五藏哉”的主语,从而是与前两句的主语“骈拇枝指”和“附赘悬疣”相对应的成分,因此,作者一定本来是想表述为“多方乎而用之之仁义”的,只因觉得连说两个“之”字在修辞上不妥,就改装成了这样子:加个“者”字,是为了标明这是名词性成分,即也是一个“物名”,不加“者”字,就显得主谓“不搭配”了。——从后文可知,此句无疑是“仁义列于五藏哉?所以“多方乎而用之”乃是“仁义”的修饰性定语,之所以加这样一个定语,一则因为在这里,作者要予讨论和批判的,并不是人们的“仁义行为”,而是把行仁义宣扬为人性或者说人性之最高表现的“错误舆论”,于是用这样一个修饰性定语予以点明;二则前两句说的“骈拇枝指”和“附赘县疣”,其实也带有例如“完全是偶然地形成的”这种定语的,只因这是众所周知的,就略而不说了。

于是知道了,“多方”必是“仔细研究”的意思:“方”字本有比较、辨别义(《国语·楚语下》:“民神杂糅,不可方物。”韦昭注:“方,犹别也。”《论语》中有“子路方人”句,直接说的也是子路喜欢比较、分辨人们的长短优劣),这里引申为“研究”,其宾语(受事)是“仁义”,前面的“多”字是它的状语;“乎”是语气助词,表示停顿;“而用之”的“而”字与“学而时习之”的“而”字用法相同,表示“相承关系”;“用”字是采纳、推行义;“之”是“仁义”的复指词。因此,“多方乎仁义而用之者”应该翻译为:由某些人仔细研究然后加以推行的仁义道德。——这实际上是在定义中就预先设定了,仁义道德乃是人为造作然后被众人接受的东西,而非人的先天自然情感的流露。

“列于五藏哉”的“列”字是“名列第二”这说法中的“列”,所以“列于”很接近于前文中那两个“出乎”也是“属于”的意思“五藏”即“五脏”,从下文看,是借指“五脏之情”,即人的源于人类本性的欲求、情感。

“而非道德之正也”句,是同前面两个“而侈于”句对应的所以“非”字在这里是用作动词相当于“侈于”,故此句是说:但它(仁义)却比人类真正的、应然的道德(“道德之正”)更加受到人们的信奉,竟被人们当作体现了人类本性的情感来追求了(“正”是“奇”的反义词,常用来指谓合乎规律的、正常的、本然的或应然的事物或道理,故而作者拿“道德之正”同前两句说的“德”和“性”相对应)。——我甚至怀疑,这句话中的“非”字本来也作“侈于”的,后来“因故”误作或被某个浅人有意改作“非”了。

以上分析说明,本篇开头这三句话、三层意思,是按递进关系安排的:“骈拇枝指”完全是先天自然现象,“附赘悬疣”是后天生理现象,“多方乎仁义而用之者”,则是人为造作的社会行为的产物了。所以作者真要说的乃是第三句,预告本文的主旨是:申明仁义的产生同骈拇、枝指一样,完全是偶然的,对人类来说是无用之物,不是人性的表现,但被人们错误地吹捧为人类的“道德之正”了。——作者用“多方乎而用之”这样的话交代“仁义”的产生,当然不是同时又表彰仁义,说它是人类精心研究、探索之所得,而是为了交代出这个意思:尽管如此,它也不能“列于五脏(之情)”,同时,这也是暗中同仁义的鼓吹者们进行论战,因为后者把人的仁义之心说成为有似于五脏之情的情感其重要根据之一,正是宣称他们提供的仁义道德乃是经过审慎的研讨(“多方”)之后才予以确定的,因而最符合人类发展的需要。

 

辨析

1、本篇这开头三句,陈鼓应先生所著《庄子今注今译》一书(以后简称《今注》)给出的译文是:“并生的足趾和歧生的手指,是出于本性么?却超过了应得。附生的肉瘤,是出于形体么?却超过了本性。多端造作仁义来施用,比列于身体本有的五脏么?却不是道德的本然。”——这译文恐怕谁都读不懂,说明译者并未读懂原文:没有体认到“侈于”句的具体含义,只好将“侈”字直解为“超过”、“多出”,含混地将“性”解释为“本性”,想当然地将“德”翻译为“应得”了;没有想到应该通过“同前两句的对应关系”求解第三句,所以不明此句同前两句的意念联系,误以为“非”字是“不是”的意思。于是只好孤立地、生吞活剥地做翻译了。还有,该书给出的原文,三个“哉”字句后都是打感叹号,不知为什么,却一律翻译为疑问句。

2、属于中华书局出版的《中华经典名著全本全注全译丛书》之一的《庄子》一书(译注者名叫方勇,以后简称《方注》),给出的这几句的译文是:“连生着的脚趾和旁生的手指是与生俱来的,然而对体貌来说却是属于多余的东西;附生在身上的赘瘤是形体上长出来的,然而对于本性来说却是多余的东西;旁生枝节般地造作仁义而加以应用,把它与五脏相配合,然而这却不是道德的本然。”——这译文怎样,读者自有判断,我只说一句:这译文“本身”太缺乏逻辑性,联系原文看,觉得原文作者想说的决不会是这意思:他怎么会一开头就说这样三句彼此无关的话呢?

3弄清两个“侈”字句在这里的具体含义,对于正确理解这段话以至整个这一篇,确实至关重要。 王树人、李明珠两位先生在其合著的《感悟庄子》一书(以后简称《感悟》)中说:“《骈拇》主要从‘侈于性’、‘侈于德’、‘易其性’、‘使天下惑’等方面对‘仁义聪明’进行解构与批判。”这说得很是中肯,但对两个“侈于句”的含义,书中未作解释,从涉及的文字看,我估计作者也理解错了,例如有一处写道:“‘骈拇枝指’、‘附赘县疣’皆非形体之正,而是人体上累赘无用的东西,也就是非正常、多余的‘侈’,这是……”很明显,他们也把“侈”直接解释为“超出”、“多余”,还看作是指谓“多余之物”的名词了。——说庄子是从“侈于性(德)”方面批判仁义礼乐,当是说他揭露了,仁义礼乐并非源于人的本性,不是人的正常需要和追求,而且是正常人所不喜欢的,只不过被有些人宣扬为体现了人的本性、本质的价值,人们又普遍地接受了这种欺骗宣传罢了。既如此,“侈于性(德)”就该是说人们给予“骈拇枝指”、“附赘县疣”的评价太失当、太过头、太夸张,竟然高过对于性(德)的评价了,怎么会是用来申明它们自身“超过”了什么,或者对人来说它们乃是“多余之物”呢?

4、我上面说,在这里,“德”是作为“性”的同义词使用的,《感悟》也持此说,并且做了一个指证:“本文共有四处‘性’和‘德’对举使用:‘骈拇枝指,出乎性哉!而侈于德。附赘县疣,出乎形哉!而侈于性’,此其一。其二是‘擢德塞性以收名声’;其三是‘且夫待鉤绳规矩而正者,是削其性者也;待绳约胶漆而固者,是侵其德者也’;其四是‘吾所谓臧者,非仁义之谓也,臧于其德而已矣;吾所谓藏者,非所谓仁义之谓也,任其性命之情而已矣。’四处皆属异文同义。”——这个指证应该说是有说服力的,我要补充的是:这四例也同时说明,在“用法上”,“性”和“德”确实存在我指出的那个区别,以及二者都可借用来指谓它们的“体现者”,即人体器官(这是修辞学所谓的“借代”,此处是借用抽象属性指代其具体承载物)。

5、前面说过,可以把两个“而侈于”句理解为转而陈述人们对“骈拇枝指”和“附赘县疣”的态度。按这理解,第三句的“非”字,确实不必看作是“侈于”二字之误,即可以认为是“原字”,“非难”义。若按此说整个第三句的意思就是:那由某些人精心研究然后加以推广的仁义道德,难道就成了人所固有的真情吗?(当然不能,)但人们却据以“道德之正”。——应该说,这样理解也说得过去,并且全句的义理不变,就是说,此解同认定这个“非”字乃相当于“侈于”二字的理解,是相通的,一致的。因此就要说:①也许,在《庄子》原文,这个字本来就是作“非”,这里并不存在“误作”或“妄改”的问题;②如果《庄子》原文此字确是作“侈”,那么,这个“相通、一致”说明,将“侈于”二字改为一个“非”字的“篡改者”敢于这样修改经文,其“思想基础”是:他完全读懂了原文,但觉得这段话显然重在第三句,因而应该突显人们对于仁义的“错爱”和对于“道德之正”的不公平态度,如果仍然用“而侈于”来表达,就显得“分量不足”了,于是就大着胆子来给庄子改文章了;③《今注》和多数注家把这个“非”字理解、翻译为“不是”,则说明他们确实没有读懂原文。

 

译文

大脚趾与第二个脚趾连着而未分开,以及大拇指上长出小指头,难道是人的自然本性的表现吗?(当然不是,)但比之于人的正常器官,却更加受到人们的关注。人身上长出的瘊子,难道是人体必有的部分吗?(当然不是,)但比之于人体的正常部分,却更加受到人们的重视。经过仔细研究然后加以鼓吹的仁义道德,难道就成了人所固有的真情吗 ?(当然不能,)但比之于真正的出于人的本性的人类道德,却更加受到人们的信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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