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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语》章句辩误,之五十:“务民之义”

(2011-10-18 06:5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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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樊迟问知。子曰:“务民之义,敬鬼神而远之,可谓知矣。问仁。曰:“仁者先难而后获,可谓仁矣。”(《雍也·22章》)

 

    此章中孔子对于樊迟“问知”的回答,遭到了普遍的误解。原因是没有弄清樊迟问的究竟是什么。我以为,只要相信孔子的回答“对准了”所问,那就必须肯定:樊迟是把居上位者,亦即官员们,包括侯王君主,要处理的全部事务一分为二:民事和神事,请教孔子智者会怎样处理这二者之间的关系,也就是怎样处理就算是“知”——有智慧了。从这个划分很符合当时“社会管理工作”内容的实际,和樊迟曾经因自己从政不顺利产生过“学稼”的想法看(见《子路·4章》),他提出这样的问题是很好理解的,而不这样领会他的“问知”,就讲不清孔子到底是针对什么问题作答了。——《老子·59章》头句说:“治人事天莫若啬”,这是对君主作教诲,颇足以说明,在当时有见识的人看来,“治人事天”,也即民事和神事,是对统治者、官员们全部“工作任务”的最高概括。

由于没有把“所问”弄明白,历来注家对这一章做出了一个共同的误解,那就是把孔子答“问知”时说的“可谓知矣”,看作仅仅是对“敬鬼神而远之”的评断,与前句“务民之义”没有关系。——杨伯峻、李泽厚都是照原文一句句翻译,所以从他们的译文看不出有这个误解,但李泽厚在“记”中说:“‘敬鬼神而远之,可谓智矣。’前面已讲,这种对鬼神不肯定,不否定,甚至不去询问、怀疑和思考的态度,是中国的典型的知慧。”可见他确有这种误解。谈论孔子关于鬼神的思想主张时,人们莫不把这条“误解的资料”当做可靠论据来使用。令人费解的是:前头明明讲了两个“做法”,紧接着的“可谓知矣”的评语怎么会只针对其中一个呢?这在事理上和语法上都说不过去呀!是说两个做法的每一个都“可谓知矣”吗?这不可能,因为如果是这样,孔子就是举出两个表现了智的做法来一般地说明什么是智了,但 “务民之义”无论怎样解释都显示不出方法论意义,对于说明什么是智并不具有典型性,孔子竟选用来作为头一范例,又与“敬鬼神而远之”相提并论,就把孔子的逻辑思维能力估计得太低了。

“务民之义”是什么意思?杨伯峻和李零看做兼语式结构,即以为“之”在这里是动词,“去”义,所以分别译作“把心力专一地放在使人民走向‘义’上”,“尽力引导人民趋向义”;李泽厚和傅佩荣认为这个“之”是表示领属关系的助词,“民之义”乃指“人民认为合乎道义的事情”,充当“务”的宾语,故分别翻译为“尽力做对人民适宜合理的事情”、“专心做好为百姓服务所该做的事”。我认为,后解才是孔子原意,因为按前解,一定会发生这“义”是由统治者还是由人民来认定的?二者是否一致?人民为什么要有人“务”了才“之”向它?以及是否统治者“务”了人民就一定“之它”?等等问题,论者恐难作出圆满的回答,而按后解,此句的意思就与《公冶长·16章》说“子谓子产有君子之道四焉:……其使民也义”的意思,很是接近,同孔子认为凡是于民有利的政策、行事、举措都合乎义的思想,也非常一致了。 

由此可知,对于“问知”,孔子是运用他关于“未能事人,焉能事鬼”,和“未知生,焉知死”的理论(见《先进·12章》),回答樊迟说:民事的问题是现实的人的问题,要首先努力恰当地加以处理,恰当也就是合乎义,以受到人民的拥护为准则;神事的问题是很难说清楚的,所以对鬼神只能抱“敬而远之”的态度;如果能这样地处理民事和神事的关系,就很符合中庸原则,就可以说是有智慧了。——至于翻译,当然不能如此啰嗦,我来翻译的话,会这样行文:“办事以得到老百姓拥护为原则,对待鬼神则抱敬而远之的态度,能这样施政,也就可以说是有智慧了。”注意:“务”在这里是及物动词,“致力于”、“专心从事”的意思,所以“义”也就具体化为“合乎义的事情”了。

如果认同我对此章的上述理解,对于“敬鬼神而远之”这句孔子的名言,就要放到“如何处理民事和神事的关系”这个“治国理念”中去理解了,就不仅仅属于孔子的宗教神学思想,更同他的政治思想密切相关,从而也就更能彰显孔子的神学思想的具体内容。

    何新注曰:“务,动词,致力。义,义务。”他将“可谓知矣句”翻译为:“努力尽一个臣民的义务,敬重鬼神而远离它,就可以算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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