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为何井喷式质疑逃费被判无期徒刑?
(2011-03-07 18:0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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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其一,天价收费的合理性。368.2万余元的“犯罪金额”从何而来?据报道,时某的两辆车偷逃过路费的时间是在8个月内,免费通行高速公路是2361次。如此平均下来,一次就偷逃了1559.5元。而假定时某的两辆车天天运营,偷逃的费用摊到每一天竟然高达1.5万余元。时某获利20万元,却逃费368.2万元,如果时某依法缴费,就意味着亏本348.2万元。如此高收费,对于跑运输的业主来说,这段路无疑是“鬼见愁”和“鬼门关”。该高速公路收费站当然有收费的文件依据和收费标准,但在我看来,这都是“公家”利益的自我关照、自我定价。这好比土匪打劫,“此路是我开,此树是我栽,要从此路过,拿来买路钱”,收多少“买路钱”,那是土匪一口价,没人与路人商量,不存在合理不合理的问题。收多少,看心情,拒付,掰你脚趾盖,甚至取尔性命;收不收,看关系,看来头,如果是自己人或有路条,不仅不收费,还可能会行注目礼。高速路收费是垄断的生动教材,是霸道的别名。收费权是排他的,不给钱就不让过,只能望“路”兴叹;你嫌贵,可以不走这条路,但舍近求远成本更高;你怀念从前虽崎岖颠簸但一路无阻的土道,可它早已被高速路压在地下呻吟,没有实际意义。
但这样的法律适用存在争议。法学家梁剑兵先生就在其博客中撰文指出,上述司法解释是针对刑法第375条所进行的。而该条款在2009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中已被修改。据专家查证,在修改后的刑法条文中,原刑法第375条增加了第3款,即“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换言之,按修改前刑法,“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骗免养路费、通行费等各种规费,数额较大的”,本无罪可究,因此最高法院才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诈骗罪进行了扩大解释,将这种逃费行为纳入了刑法制裁的范畴。但现行刑法针对此行为已有专门罪名,原司法解释自然就失去了效力。司法解释是对法律条文的解读,其效力依附于原条文。“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根据法律适用的“从旧兼从轻”原则,以现行刑法的规定对照时某的逃费行为,即便认定其“情节严重”,刑期也在三年徒刑以下。
此案的要点在于,应对时某非法购买并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的行为和时某故意逃费的行为进行区分。前者构成犯罪,应交由刑事法庭审判。后者可启动民事追偿程序和行政处罚程序,以刑事责任、民事追偿和行政处罚叠加,既可防止时某因其不法行为而获利,又达到惩戒和教育功能,且更接近于多数民众心中的自然正义观。
其三,法律天平的失衡性。如果逃费368.2万元,是诈骗,那么,100条公路违规收费149亿元,算不算诈骗?如果时某因逃费应该判处无期徒刑,那么,违规乱收费的责任人应该判处多少年徒刑?2008年2月27日,国家审计署发布了2006年对北京、浙江、辽宁、山东等18个省(市)收费公路建设、运营、管理情况的审计公告。辽宁、湖北等16个省(市)在100条(段)公路上违规设置收费站158个,至2005年底违规收取通行费149亿元。按地方政府核定收费期限和目前收费水平测算,这些收费站点还将收费195亿多元。违规情况主要包括:公路项目建设中未使用银行贷款或使用了银行贷款但已归还,仍设有66个收费站;在国家明文规定禁止收费的三级公路上违规设置收费站。 逃费,是为了不交或少交通行费,乱收费,是为了多少通行费,两者的性质没什么本质的不同。只有不同的质,在量上才不具有可比性。公器不可违法私用,难道私器就可以违法公用吗?如果我说我诈骗公家的银子是违法犯罪的行为,你肯定同意,但是我说公家诈骗私人的钱财也是违法犯罪行为,你不同意吗?一方面,农民逃费368.2万元,被判无期徒刑,一方面,违规收费149亿元,责任人“逍遥法外”,这算是哪家的公理?哪家的法律?这也正是公众对此案判决难以理解和接受的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