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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患者都应享有完全自主地决定医疗活动和医疗措施的权利

(2014-08-18 17:3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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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

2014年8月18日EMS寄出

 

每个患者都应享有完全自主决定医疗活动和医疗措施的权利

——88就湘潭产妇死亡事件请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切实保障患者自决权的联名信

 

尊敬的李斌主任:

您好!首先非常感谢您百忙之中抽空阅读此信。

810日,湖南省湘潭县一名产妇在湘潭县妇幼保健院生产时不幸死亡,新华网报道称原因初步诊断为羊水栓塞引起多器官功能衰竭。在医学昌明的今天,孕妇生产的危险已经大大降低,这样的消息让我们痛心和震惊不已。

然而,媒体报道的视频显示,死者张女士的婆婆对着镜头表示,切了子宫的话意味着再也不能生小孩了,站在一旁的死者的丈夫没有任何表示。根据我们的观察,这个镜头引起了广大妇女的猜测与不安。她们担心,在社会仍然存在重男轻女现、主流生育文化强调多子多福的情景下,自己的利益和生命在生产过程中会被漠视。我们认为,基于这种情况,在生产过程中家属或近亲属与产妇存在利害冲突,家属和近亲属的决定和行为有可能侵犯产妇的健康权和生命权。所以,我们请求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采取措施切实保障患者在医疗过程中享有完全的自决权。

其实,相关医疗法规早已明确患者在医疗过程中享有自决权。根据现行199491日起施行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而2010122日卫生部印发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十条也规定,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

但是,《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同时又分别把特定时刻的医疗决策权限赋予了家属或近亲属。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及时记录。

相比之下,具有专业医疗知识的医生的决策权却排在家属和近亲属的决策权限之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所以现行的医疗实践中,如果家属或近亲属不同意实施保护性的医疗措施,即便这样的决定损害患者的利益,医生也不能越过家属或近亲属的意志实施医疗救助。我们认为,是时候反思和改变医疗过程中决策权限排序问题了。 

我们认为,每个患者都是自身利益的最好的把关人,他们对在自己身上实施的任何医疗措施都应该享有完全的知情权和自主决定权。医疗过程人命关天,每个患者自主决定所有医疗措施,也是拥有尊严的体现。同时,患者的病情及相关医疗措施,属于患者的个人隐私,任何人包括患者的家属和近亲属,都没有权利从医生处获知,除非得到患者的授权。

然而,现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不但忽视了患者的隐私权,还把医疗过程中特定时刻的决策权错位地赋予了患者的家属或近亲属,导致患者与近亲属之间形成了人身依附关系。

由于我国家庭内部正在经历激烈的变化,即便是家属或近亲属之间,也会存在利益冲突,让近亲属为患者做生死攸关的决定,可能会损害患者的利益。而且,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当家属或近亲属侵犯患者的利益时,是不受其他人员或机构的制约的。比如,我国重男轻女仍然普遍存在,女性经常被视为生产工具,生产孩子时夫家往往更关注孩子而忽视产妇的利益和安全;老人身患重病不想治疗,但子女出于孝顺的自我要求,强行要求医院治疗,老人不得不承担实施医疗措施带来的痛苦。

张女士在生产过程中不幸死亡的事件发生之后,我们留意到不管是微博、微信还是论坛,许多妇女已经进入戒备状态。她们在互相提醒要自我保护,生孩子的时候不能只让丈夫和婆婆在场,也要叫上亲生父母或娘家的其他亲戚,以期在紧急关头有人为自己的利益和生命伸张。

可见,现行医疗过程中的决策权限排序已经引起了相当大部分妇女的不安和警觉。然而,我们认为,即便是亲生父母在场,也无法避免双方之间的利害和意志冲突;即便不存在利害和意志冲突,患者家属或近亲属由于缺乏专业的医疗知识,所做的决定也可能损害患者的利益。所以我们认为医疗自决权是应该完全属于患者个人所有的,其他人无权干涉。

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经济的变化,社会生活方式也呈现出了多样化的趋势,不同生活方式的人群在逐渐壮大,例如同性恋、单身等。对于没有配偶的单身人士和同性恋人群来说,医疗过程中的“家属或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导致了他们必须依赖原生家庭成员。

 

总的来说,把决定自己的健康和生命的权利交给他人,即便是家人,而不是自主享有,是不可以接受的。因此,我们请求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采取措施切实保障患者在医疗过程中的隐私权、知情权和自决权,在这个基础上全面保护患者的利益。

我们倡议修改相关医疗法规时应该考虑以下几点:

1.如果患者本人有能力做决定,所有医疗措施都应该由患者本人决定。

2.为防止患者陷入昏迷无法做决定,应该在术前由患者本人提前做出决定,或由患者本人授权他人做决定

3.如果患者授权的人明显做出损害患者利益的决定,应该给患者提供其他救济措施,如医生秉承“生命权第一”的原则,基于专业的判断,自行决定医疗措施。

4.如果患者无法做决定,也未授权其他人,应由医生基于专业判断自行决定医疗措施。

5.保护患者的隐私权,在未得到患者授权的情况下,家属或近亲属不能从医生处获知与病情相关的一切信息。

 

此致

敬礼

一群希望自己决定命运的人

2014.8.18http://s4/mw690/0025ytbAgy6Lljgh671a3&690

http://s11/mw690/0025ytbAgy6LljgpCWK6a&690

http://s15/mw690/0025ytbAgy6LljgtNfM0e&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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