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严养老的四大风险
最近线上学习越学院毛越老师讲述的《中国式养老的全景规划》,深受启发。她在其中特别讲到尊严养老的四大风险,分别是:1)监护人风险,2)护理品质风险,3)现金流风险,4)传承风险。在此之前,成年人的监护人风险是没有引起我足够重视的,尽管我已从事保险行业五年多,每天的工作都围绕着如何转嫁或分散风险。
说起监护人,可能在绝大多数人的观念里,会自然而然地想到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而以往成年人的监护制度都是在成年人丧失意识能力后才启动,一经启动,由法院选任监护人,然后再由监护人执行监护职务。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先后顺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但是,法官难断家务事,家事法庭经常上演争夺当监护人或没人要当监护人的情形。
与此同时,当一个人老了,丧失行为能力,其民事行为和财产权力都将由监护人掌控。如果出现监护人违背被监护人的利益,或是因各种利益纠纷而导致缺乏监护人,那么即便人老了有再多的资产,不能变现,或是不能按自身意愿来支配,都无法享有一个有尊严的养老生活。这样的真实案例比比皆是,大家可以了解一下澳门赌王何鸿燊以及中国慈善家李春平的真实故事,结局都是有大额资产但引起了无尽的纠纷。
值得欣慰的是,2018年,《民法总则》新增了第三十三条,具体内容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这项新增的规定,大大提升对老年人的权益保护。所以建议事先以契约选定意定监护人,经过公证人公证,以防将来无法自主、丧失行为能力时选择最信任的人来自己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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