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法规】《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海船舶[2010]156号)
(2011-07-20 09:41:20)
标签:
杂谈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项目兵团海事局,各属海事局,各有关航运公司:
为了提高我国国内航行船舶应用先进导航技术的水平,规范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AIS)设备的配备和使用,发挥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AIS设备的航行安全保障作用,我局制定了《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现予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为保障《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的实施,我局将通过与设备厂商、船舶用户的三方协议机制,免费提供中国沿海的电子海图和内河水域的电子航行示意图,发布电子海图和内河水域的电子航行示意图,发布电子海图更新信息。此外,为确保中文信息的收发,我局将统一发布AIS中文通信及编码规则。
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
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以下船舶不适用于本规定:
(一)
(二)
(三)
(四)
第四条
第五条
第二章
第六条
中国籍船舶配备的A级AIS应符合国际电工委员会(IEC) 61993-2标准《海上导航和无线电通信设备和系统-自动识别系统(AIS)第二部分:通用自动识别系统(AIS)A级船载设备-操作和性能需求、测试方法和要求的测试结果》。
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配备的B级AIS应符合中国海事局《国内航行船舶船载B级自动识别系统(AIS)设备(SOTDMA)技术要求(暂行)》或国际电工委员会(IEC)62287-1标准《海上航行和通信设备与系统B级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第一部分:载波侦听时分多址技术(CSTCDMA)》。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三章
第十条
江海直达船需要进入沿海水域的,应按本条项款的要求执行。
船舶可选择安装符合国际海事组织MSC.232(82)决议要求的电子海图显示信息系统(ECDIS)。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各直属海事局根据辖区情况和船舶营运特点确定辖区内200总吨以下沿海航行船舶配备A级或B级AIS的安排和时间,报备中国海事局后实施。
江海直达船舶需要进入沿海水域的,应按本条项款的要求执行。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航行于长江干线、珠江干线、京杭运河、黄浦江100总吨以下船舶配备A级或B级AIS的安排和时间,由管辖该水域的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局根据辖区情况和船舶营运特点确定,报备中国海事局后实施。
穿越长江、珠江航道,从一侧到达航道另一侧的内河机动船适用本规定。
航行于其它水域的船舶安装A级或B级AIS的安排和时间,由管辖该水域的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局提出,报中国海事局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四章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五章 设备使用要求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配备船载电子海图系统设备的船舶应保持适当的纸海图作为备份,并及时更新。以确保在船载电子海图系统设备故障时能够安全返回港口。
第二十二条 船舶配备的AIS设备应处于常开状态。
第二十三条 船舶应按相关规定申请海上移动通信业务船舶电台标识码(MMSI),并应将静态信息和动态信息准确地输入AIS。
第二十四条 为保证对船舶MMSI码的连续跟踪,船舶 MMSI码发生变化时,应报船籍港海事主管机关。
第二十五条 船员应掌握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AIS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所指:
“长江干线”为长江宜宾至浏河口段。
“黄浦江”为“吴淞口至分水龙王庙段”。
附表1:中国籍沿海航行船舶配备船载电子海图系统时间表
配备时间 |
配备范围 |
不迟于2010年7月1日 |
3000总吨及以上沿海航行客船、滚装船舶 |
不迟于2010年10月1日之后的第一次年度检验,最迟不晚于2010年12月31日 |
1000总吨至3000总吨沿海航行客船、滚装船舶、3000总吨及以上液货船 |
不迟于2011年1月1日之后的第一次年度检验 |
1000总吨至3000总吨液货船 |
不迟于2011年4月1日之后的第一次年度检验 |
300总吨至1000总吨沿海航行客船、滚装船舶、液货船,3000总吨及以上沿海航行集装箱船,10000总吨及以上沿海航行所有其它船舶,200总吨及以上拖船 |
不迟于2011年7月1日之后的第一次年度检验 |
1000至3000总吨沿海航行集装箱船,3000至10000总吨沿海航行所有其它船舶 |
附表2:中国籍内河航行船舶配备船载电子海图系统时间表
配备时间 |
配备范围 |
不迟于2010年10月1日之后的第一次年度检验 |
航行于长江干线、珠江干线及黄浦江的3000总吨以上的客船 |
不迟于2011年1月1日之后的第一次年度检验 |
航行于长江干线、珠江干线及黄浦江的1000至3000总吨的客船、1000总吨及以上液货船 |
附表3:中国籍500总吨以下沿海航行船舶配备A级或B级AIS时间表
配备时间 |
配备范围 |
不迟于2010年10月1日之后的第一次年度检验 |
300总吨至500总吨沿海航行船舶;参与沿海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自航船舶 |
不迟于2011年1月1日之后的第一次年度检验 |
200总吨至300总吨沿海航行船舶;所有港作拖船 |
附表4:中国籍内河航行船舶配备A级或B级AIS设备时间表
配备时间 |
配备范围 |
不迟于2010年10月1日之后的第一次年度检验,最迟不晚于2010年12月31日 |
航行于长江干线、珠江干线、京杭运河及黄浦江的3000总吨以上的客船 |
不迟于2011年1月1日之后的第一次年度检验,最迟不晚于2011年3月31日 |
航行于长江干线、珠江干线、京杭运河及黄浦江的1000至3000总吨的客船、1000总吨及以上液货船 |
不迟于2011年4月1日之后的第一次年度检验 |
航行于长江干线、珠江干线、京杭运河及黄浦江的500至1000总吨的客船、1000总吨以下液货船,航行于长江干线、珠江干线、京杭运河及黄浦江的1000总吨以上所有船舶(不含液货船),航行于长江干线、珠江干线、京杭运河及黄浦江的所有集装箱船 |
不迟于2011年7月1日之后的第一次年度检验 |
航行于长江干线、珠江干线、京杭运河及黄浦江的100至500总吨的客船,航行于长江干线、珠江水系、京杭运河及黄浦江的100总吨至1000总吨所有船舶(不含液货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