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杂谈 |
分类: 亲办案例 |
杭州刑事律师郑君接受犯罪嫌疑人家属的委托,辩护人于第一个工作日在杭州市看守所会见金某。
会见后了解的金某已基本如实交代案件事实,犯罪事实清楚。根据辩护人的判断,金某虽涉及非法收购老虎头,且老虎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但金某收购的并非老虎,而且骨头,属于动物制品,动物制品相对于直接杀害老虎,辩护人认为在量刑情节上是明显存在区别的。
针对上述事实,辩护人将起草法律意见书,希望能对金某办理取保候审,望其能早起重获自由。
关于我们: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郑君律师。
联系方式:153-7209-8360
地址:杭州市下城区香积寺东路99号三楼下城区法院隔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