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发生碰撞的交通事故,一方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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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两车未发生直接碰撞,在交警部门未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情况下,能否判定一方承担故事赔偿责任?
案情:2015年6月5日17时许,张某驾驶其本人所有的轿车由南向北行驶,在超越顺行的被告李某驾驶的手扶拖拉机后,右转弯进入加油站,为避免两车发生碰撞,李某采取制动措施并向右打方向,致使该手扶拖拉机乘车人杨某掉落地面受伤。同年5月14日,该事故交警部门认为该起道路交通事故无现场,双方叙述不一致,证据不足,无法查证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无法认定事故责任。因对于杨某损失的赔偿未达成一致意见,杨某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张某、李某赔偿其各项损失124500元。
杭州交通事故律师认为,虽然张某驾驶轿车与李某驾驶拖拉机未发生直接碰撞,但张某超车后在未保持充足的安全距离情况下右转弯进入加油站,李某采取紧急避险措施致杨某掉落地面受伤,故张某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应承担相应责任。
另,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与人民法院认定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并非同一概念,不可简单等同。对于事故责任无法确定的,一般可由双方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交警部门无法认定事故责任的,人民法院也无法认定当事人过错的,如果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之间,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同时可根据双方车辆状况、受损程度,对事故责任进行相应的调整,也就是说,机动车之间由双方当事人承担同等赔偿责任,其中一方在危险控制、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明显居于优势地位的,也可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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