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扣留的事故车辆,何时放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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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交警超期限及违法扣留车辆问题在实践中经常遇到,那我国法律对此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第2款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37条规定“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在现实中,有些民警以“收集事故车辆上的证据”为理由,“自由延长暂扣车辆的期限”是不对的。《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五章现场勘查第38条规定:“交通警察应当按照《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等标准,勘验、采集、提取痕迹、物证,并制作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按照这个要求,“收集事故车辆上的证据”应该在现场完成。所以,以“收集事故车辆上的证据”为理由,“自由延长暂扣车辆的期限”的理解是错误的。
有的交警在现场勘查结束以后,仍然立即扣留事故车辆,一直到事故认定书送达的时刻,有的甚至事故认定书下达后仍然扣留,并要求车主垫付伤者医疗费,否则,不予放车。对此,杭州交通事故律师认为:交警为保护伤者能及时得到治疗以扣留车辆为要挟车主让其垫付医疗费的行为可以理解,但从法律角度来讲,交警的行为已经越权,并涉嫌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