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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航民事赔偿案:中国法院管辖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2017-11-19 21:32:13)
标签:

杂谈

根据相关媒体报道,马航事件的民事赔偿纠纷由北京铁路运输法院管辖,首先,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认是否在自己管辖的范围内,确定是否受理;其次,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受理之后,被告可能提出管辖异议,这时候要根据被告的异议申请作出驳回异议或案件移送的裁定。如果北京铁路运输法院要作出驳回管辖异议的裁定或者原告(即与遇害者家属)进行管辖异议的答辩,就需要找出足够的法律依据,证明北京铁路运输法院享有对该案的管辖权。

首先,我们了解一下相关法条规定

1、 我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七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

《华沙公约》第二十八 条规定:所发生的任何损害赔偿诉讼必须向某个缔约国境内的承运人的住所地,或其主要营业地,或办理订立合同的承运人营业机构所在地法院提出,或目的地法院提出。

《蒙特利尔公约》第三十三条规定:

一、损害赔偿诉讼必须在一个当事国的领土内,由原告选择,向承运人住所地、主要营业地或者订立合同的营业地的法院,或者向目的地点的法院提起。

二、对于因旅客死亡或者伤害而产生的损失,诉讼可以向本条第一款所述的法院之一提起,或者在这样一个当事国领土内提起,即在发生事故时旅客的主要且永久居所在该国领土内,并且承运人使用自己的航空器或者根据商务协议使用另一承运人的航空器经营到达该国领土或者从该国领土始发的旅客航空运输业务,并且在该国领土内该承运人通过其本人或者与其有商务协议的另一承运人租赁或者所有的处所从事其旅客航空运输经营。

然后,我们再看一下事件始末

2014年3月8日,一架载有239人的马来西亚航空公司客机从吉隆坡飞往北京,从雷达屏幕上消失。3月24日晚,马来西亚总理纳吉布召开紧急发布会,向全世界公布,根据数据分析,失联的马航MH370客机“终结于”南印度洋。2015年1月29日,马来西亚民航局局长阿仔哈鲁丁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MH370已失事,并推定机上239人已遇难。

接着,我们理一下整个事件中涉及哪几个法律关系

乘客与马航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以及乘客、马航与各自的保险公司之间的商业保险合同关系。

既然马航与乘客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那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可以由目的地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目的地在哪里?北京。不管最终有没有到达,北京都是目的地。所以,北京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至于为什么是北京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我没有从《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找到明确的规定,有可能是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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