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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对台北101大厦进行拍摄或绘画形成新作品,若该大厦已被认定为建筑作品,是否构成侵权?
智智你好:
对建筑作品进行拍摄形成的作品是否构成侵权,我认为首先应当解决一个问题:“从立体到平面”的行为是否成立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相关规定,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同时,在该条中还规定了美术作品、图形作品、模型作品,我对此理解是:建筑作品与美术作品、图形作品、模型作品是并列关系,虽然建筑作品系由图形作品(如工程施工图)施工而来,但建筑作品中并不包含图形的内容,建筑作品仅指有审美意义的建筑物。
以建筑作品为对象进行绘画或摄影所得到一种以新的载体方式出现的、具有审美意义的艺术作品,即为美术作品或摄影作品。虽然《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美术作品的定义为“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提到了平面或立体两种情况,然而,通常情况下,美术作品多以平面的形式出现。
以绘画或摄影的方式将建筑作品的形貌表现在新的载体上,并形成新的作品形式,这个演绎过程可以形象地概括为“从立体到平面”。
“从立体到平面”是否构成侵权,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并未进行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是否认定该行为侵权,应先确认该行为是否成立《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
《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款规定的“复制”包括两部分内容,一部分是为“复制”而进行的具体行为,如复印、印刷、录像等;一部分是“复制”所带来的结果,“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对建筑作品进行绘画或拍照,满足“复制”所需要的具体行为,但是,却未实现“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效果,建筑作品仍旧是独一无二的存在(如果存在多个外观形似的建筑物,这些建筑物则可能构成侵权),不会因为任何第三人的拍照、绘画、录像行为而凭空多出几个同等形貌、外观的建筑作品。
综上所述,我认为,对建筑作品进行摄影、绘画,这个从“立体到平面”的演绎过程,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不构成对建筑作品著作权的侵权。
以上内容,仅为笔者个人意见,欢迎进一步探讨和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