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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向公众传播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

(2017-08-31 07:25:19)
标签:

杂谈

小兜律师您好:

我是一名网络作家,写过多部网络小说,通过在线订阅的方式获取稿酬,其中一部仙侠小说成绩斐然,不但订阅数量极大,还分别在大陆和台湾地区出版实体书。前段时间我在一大型网站的“图书搜索”栏目中发现我的小说,该网站未经我的许可,将全文向公众进行传播。希望您能帮我分析一下,该网站的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我要如何维权?如果该网站的行为构成侵权的话,应该承担何种责任?

                                                                                                      网络写手   小非


小非你好,感谢你的信任。

关于你提的问题,我依次进行分析和解答:

一、关于“是否构成侵权”

网站向不特定公众传播作品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通常情况下,我们要确认该网站的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

目前,《伯尔尼公约》及各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的普遍限制即规定“合理使用”的范围,《伯尔尼公约》中“三步检验标准”是迄今为止各国公认的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标准,该标准包括:例外应局限于规特定的特殊情形、不应与作品的正常利用相冲突、不得不合理地损害权利持有人的合法利益。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了12种合理使用的情形。

判断该网站的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应分析其使用的目的、被使用作品的性质、使用部分所占整部作品的比例,如你陈述,该网站将作品“全文”向公众传播,也就是说,该网站对你的作品进行了数字化扫描,从本质上说已经构成对作品的复制,且该复制行为未经作者即你本人的许可,又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的情形,应构成对你的作品复制权的侵害。

二、关于“如何进行维权”

这个问题比较宽泛,知识产权层面的维权是对专业性要求较高的维权,建议请专业律师进行。我在此能提出建议的是,务必做好诉前的证据保全工作,对该网站的行为通过公证的方式进行固定。

三、关于“该网站应承担何种责任”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构成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赔偿损失,在各国著作权法中普遍适用,确定合理的赔偿金额,是侵权判定的最终落实,也是法律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直接体现。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确定损害赔偿金额的三个标准: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利润所得、法定损害赔偿,这三个标准有先后适用顺序。法定赔偿的上限为人民币50万元,在难以查明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侵权所得时,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过错性质、侵权情节等因素综合考虑,在法定的赔偿幅度内确定具体的赔偿金额。

上述三个问题,是针对您的问题进行的笼统解答,如果您有具体问题,可以来函进一步咨询。由于问题的复杂性和特殊性,以上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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