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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的规矩?谈河南省医pk鼓楼法院,及一位法院院长的问答

(2016-08-22 13:33:07)
标签:

杂谈

首先明确强调一点,无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该无条件遵守法律,配合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本文只做开放性的讨论。罚款决定是否合法,医院可依法申诉,并由上级法院裁定。同时也欢迎大家对文章中的一些问题进行讨论和指教,


[谁的规矩?]

电影老炮里面,老炮去吴亦凡的地盘,掰了吴手下的手指头给了两巴掌,吴亦凡对老炮说,你不是讲规矩吗?你有你们的规矩,我们也有我们的规矩!

来说说,河南省人民医院和开封鼓楼区法院在这件事情上的规矩。

说明这件事首先要讲明一个前提,法院工作人员如果是执法,那么绝对是法律的规矩大,如果是执法之外,或者依法办理相关事宜的周边事项,那么就要看法律之外谁的规矩更大,不是医院有自身的规矩就可以对抗法院的公务,也不是替法院办事就可以在周边非法律行为上超越一切行业的规矩,所以看我这篇文章,要把这两个层面分开,千万不要混淆。

首先给出两方的回应链接:

开封鼓楼区法院 http://weibo.com/ttarticle/p/show?id=2309404010729899436838#_0  

河南省人民医院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0MzE3NDE2MQ==&mid=2649533396&idx=1&sn=1299dfa6e503fdad2672dc53576c93be&scene=1&srcid=08216Bb3qjv6iN9P0E5eJXGS&from=groupmessage&isappinstalled=0#wechat_redirect

四个关键的时间点,四个问题就可以清晰的梳理这件事。

第一个问题:8月19号上午11时许(法院称10时许,但是根据医院的监控,实际的时间确实为11点),​双方有共通描述,调取病历的住院号错误了,医院表示另一个按照姓名查找并无住院纪录。

http://ww1/large/71ad0be1jw1f72gj83hfdj20vk0l3q6f.jpg

​那么,在提供的住院号与姓名不对应的情况下,鼓楼区法院是否有权要求医院立刻调出所有相关病历呢?如果没有这个权力,那么医院就没错;如果有这个权力,那么应当场声明依据什么法律发条医院必须无条件配合。

第二个问题:11:50,法院工作人员来到医务处,介绍信内容已经更改,医院的声明意思是我们被你更改的介绍信忽悠了,不知情的情况下开具了“手续齐全,请病案室接洽”的意见,但是做完这些工作之后,时间已过12:10分,病历相关工作人员已下班,这是法院工作人员发火儿的一个关键节点。

问题来了:在非特殊大案要案,并且时限紧迫的情况下?鼓楼法院工作人员有无权力在调阅病历时,要求相关单位必须无条件加班加点立即办理相关事宜?如果有这个权力,医院就是错的,但是法院必须当场声明相关法律条文。如果没有这个权力,那么医院无错。

第三个问题:下午3点02分(法院描述为3点,差异不大),法院工作人员再次来到医院,此时到了医院上班时间。医院的描述比较清晰,法院工作人员表示必须10分钟内办理完,否则罚款。而法院的描述比较模糊,说工作人员以各种理由拖延,但是没有任何细节描述。但是医院的监控视频明确显示,法院工作人员确实反复强调十分钟内办了,而且是3点07分离开,仅呆了5分钟,而法院的描述是:“拖延至下午17时”。此处必须明确的说,鼓楼法院在此处说法有问题,你就呆了5分钟就走,然后5点又回来,这并不是医院拖延的,而是法院工作人员掌握着时间的进度,要不然你一个月之后来,是不是能说医院拖延了一个月呢?

http://ww3/large/71ad0be1jw1f72gjjm3rcj20wo0l00w2.jpg

​划重点,问题来了:鼓楼法院工作人员有无权力要求医院必须10分钟办理完成呢?如果有这个权力,那么医院有错,如果没有,则医院无错。在医院工作人员反复声明“我们办”的情况,仅待了5分钟就离开,是否合适呢?

第四个问题:下午5点21分,法院工作人员再次来到病案科,下达罚款决定书,表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依法对河南省人民医院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决定。

根据郑州与开封往返120公里的距离,一般来说路上耗时两个小时是最少的,有些医务人员依据时间追问,法院的工作人员是否是随身携带的处罚决定书,而医院也质疑鼓楼法院的处罚决定是否经过了规范的程序?此外医院还质疑,法院送达处罚决定没有向机构负责人或机构负责收件人员,反而赌气式的直接送到病案科工作人员,这完全不符合法律规定。

[还有些细节问题就不纠结了]

在河南省人民医院和鼓楼区法院的这起pk事件中,还有些细节,例如网曝视频中的鼓楼区法院工作人员李某入职考试仅52.75分,是某中院领导的亲属关系所以不及格就进了法院,这些并没有相关确定的调查信息,也与本事件无关,所以本文章的论据不予采用。

还有医院反应的法院工作人员拍桌子,或者态度蛮横,言语过激,这都是带有主观评价的色彩,文章中也不做过多的讨论。

http://ww4/large/71ad0be1jw1f72gk363dgj20wd0nwgoq.jpg

[一个基层法院院长的回答]

为了了解法院的工作流程,我专门给一个基层法院院长打了个电话。

问:法院工作人员调取证据的时候没穿制服是否合理?

答:要看具体的情况,有时候必须穿比如开庭,有时候穿不穿都行,有时候为了工作需要还不能穿,经常会有这种情况,有时候穿制服去调取证据,对方一见法院的人就跑了。

问:法院调取证据需要带哪些证件?

一般介绍信,执行公务证,工作证就可以了。

问:如果对方单位要求出示身份证呢?

答:一般不需要出示,但是如果对方单位有要求,我们也会配合一下,这个很常见。

问:法院调取证据有没有优先权?

答:首先必须配合,也有一定的优先权,但这个优先权要看具体的情况,比如说那个医生正在手术,那你不能说手术你别做了配合我。像排队这种情况,一般单位应该把手头正在办理的人办完,然后优先配合法院。

问:调取证据的时候,有无规定对方单位必须放弃一切内部规章制度,一分一秒都不能等的配合?

答:一般是要求尽快配合,但是没有那么具体的时间规定,对方单位如果有合理的理由,是可以等以等的,但是如果是明显的拖延,那就涉嫌妨害民事诉讼了。

问:随身携带已经盖章的介绍信和罚款决定书是否合法?

答:由于工作的需要,法院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时候,会随身携带这些空白但是盖章签字的介绍信或罚款决定书,比如说去很远的地方,遇到细节的问题如果往返法院一趟就太耽误时间了,这个并不涉及违法。但是在行使这个权力的时候,法院工作人员一定要跟院主要领导请示,获得合法授权。

[最后想说的话]

配合司法部门依法执法工作,是每个单位和个人必须做到的,河南省人民医院在11点至12点期间,出于协调相关事宜,可以视为合理的时间消耗。12点至3点期间以午休为理由仍然没有给法院办理调取证据,至少可以说明对法院的工作仍然不够重视。至于是否算是合理的理由,当由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判断和裁决。

至于鼓楼区法院,下午3点02分到达医院后,5分钟后就离开,如果前面11点至3点的时间视为合理理由的话,那么只在医院等了5分钟,并且要求10分钟办完,显然会引起一定的质疑。法院声称一直等待7小时也并不是准确的说法,因为3点之后是法院工作人员自行离开,5点回来之间这两个小时并不是由医院控制,总不能说你一个月后再来调取,就是医院拖延了一个月吧。

总体来说,我国的各级法院都面临着不同程度的执行难,取证难现象,社会的舆论有监督是对的,但也应该更多的支持司法人员依法执法,这才能更好的维护每个人的合法权益/从这个角度来说,希望河南省人民医院有所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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