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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对万福生科造假案涉嫌刑事责任的部分,还有待司法机关进一步审查定性。但是,从日前证监会对平安证券的处罚、以及平安证券的主动赔偿表态,对此案的处理,已经创造出我国证券史上的3个“之最”。
其一,对中介机构的罚金“之最”,此次证监会对涉案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均采取“没一罚二”的罚金标准,突破了此次“没一罚一”的处罚传统。以保荐机构平安证券为例,其在万福生科上市发行的业务收入为2555万元,此次对其处罚金额高达5110万元,并暂停其保荐资格3个月。
其二,对保荐机构涉案人员的追究“之最”,在此前类似案件的处理中,证监会一般仅对签字保荐代表人予以处罚,此次不仅对签字保荐代表人处罚、并明确对其“证券市场终身禁入”,更将追责范围扩大到业务负责人、内控负责人、以及协办人共6人。
其三,保荐机构的赔偿“之最”,姑且不论此次平安证券的主动赔偿表态,是否受压于证监会巨大的处罚压力,但此举确实首开我国A股市场之先河,其宣布设立的高达3亿元的“万福生科虚假陈述事件投资者利益专项基金”更是史无前例。
必须肯定,证券会此次对平安证券的处罚,不但确实“动了真格的”,试图通过对此案的处理“杀鸡儆猴”,从而达到肃清A股市场保荐机构与上市公司共谋造假圈钱的流弊,而且此案试行推出的“和解机制”,则更是意义非凡。
众所周知,此前A股投资者对造假案发上市公司的索赔,主要沿用“司法通道”,尽管这在形式上亦是公平的,但实际上,我们却屡屡发现,投资者在耗神费力化钱之后,却往往仍然达不到索赔的真实效果。比如:琼民源在1997年造假案发后,其后经过重组、变卖资产等一连串乱象,迄今对投资者应有的赔偿仍然悬之空中;再如:投资者对银广厦造假案的诉讼,在长达7年之久后,迄今所得到的赔偿方案亦仅为投资亏损额的60%(且不计资金利息在内)。
而与琼民源案和银广厦案相比,此次在证监会压力之下,平安证券所启动的“先向投资者赔偿、再向万福生科追偿”的“和解机制”,在传统的“司法通道”之外,又给予了投资者高效、低成本的索赔选择。而且从平安证券所设立的专项赔偿基金规模、以及所核定的虚假陈述4个关键时点来看,平安证券此次所抛出的“和解机制”,已经可以全面覆盖投资者因万福生科造假而造成的投资损失(且资金利息亦计算在内)。
由此,我们希望经由此次平安证券“和解机制”的尝试,证监会尽快完善形成相关硬性规定:明确在上市公司造假案发后,投资者可以在“和解机制”和“司法通道”之间任选其一进行索赔,但保荐机构必须在其全部资产许可范围内先行设立专项赔偿基金,对投资者先行全额赔偿(直到破产为止),而对涉案上市公司进行追偿的漫长持久战,则由保荐机构通过法律渠道事后去完成,以此加大保荐机构合伙造假的违规违法成本。
其次,我们希望此次对涉及万福生科造假案的中介机构的重罚,不仅是一次针对上市公司造假的短期严打,而应在短期严打之后,尽快推出有利于A股长期发展的投资者保护法案,而不是当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的部门规章、以及散落于《公司法》和《证券法》中的零星条文,并重点推进以下制度变革——比如:尽管共同诉讼(集体诉讼)早已适用于我国普遍民事诉讼,但因诉讼制度科学性等因素,至今仍明显缺失于我国A股市场;再如,A股市场应接轨国际发达资本市场,推出更利于投资者维权的“举证责任倒置”法则,让处于强势地位的上市公司自证清白,因为处于弱势地位的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极难掌握上市公司确切的内部信息,这在既往的A股维权实践中已被证明不具有可行性。
重罚平安、并试行更利于投资者索赔的和解机制,对于A股市场的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而言,显然是一场迟来的正义之战,我们期待,在这一场正义之战后,一部更为系统、亦更具可操作性的投资者保护法案能够尽快形成并推出。
本文发于《上海商报》,有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