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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6日,《人民日报》发表《正规金融机构偏农离农 成农村资金抽水机》。记者通过对湖北农村金融现状的调查,发现农村地区存款只有1/3用在“三农”上,而且商业金融机构大多不愿向农民贷款。
这篇文章深刻揭示了我国当下农村金融的困境:一方面,农村金融相对滞后,急需商业银行的助力;另一方面,基于经营业绩的考量,银行信贷抽离农村符合理性选择。
回顾我国农村金融的当下窘境,1993年是一个关健性的年份。该年12月,国务院颁布《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并推动专业银行体制向商业银行体制转型之后,我国银行业开始发生巨大变化——信贷必须以财产为基础,必须有足额担保和抵押。与此同时,我国五大行(工、农、中、建、交)开始逐步撤离农村,据不完全统计,近20年来我国五大行的县级(及县以下)银行网点已减少25%左右。
与五大行针对农村经营网点的逐步撤离相对应,农村资金亦开始大规模流出。自2000年至今,我国农村金融的存贷比已由75%降至当下的50%左右,亦即是说,与农村存款增速相比,针对农村的信贷增速下降了一半左右。当然,以上仅是资金流出农村的明帐,如果算上财政转移支付,在农村与城市两者之间的大幅倒置,则我国农村资金的外流现象更为严重。
虽然,当下农村金融既需要加快发展、又面临商业银行的理性逃离,这似乎是一个看似无解的紧迫困境。但是,事实并非如此绝对,只要我们找出造成此种困境的根源,并对之进行相应的剖析,即可能寻觅出打开农村金融日益僵化之门的钥匙。
与农村金融普遍缺少抵押物、信用度相对较差、数额少成本高等表层因素相比,当下农村担保物权制度与商业银行信贷制度的矛盾才是更为结构性的。这是因为,我国虽早于2007年颁布实施《物权法》,但至今仍然无法有效解决农村财产制度的难题,更无法相应解决农村金融担保物权的难题。而自商业银行体制转型之后,其日常经营几乎完全依赖于“抵押放贷”,而这必然与缺乏有效担保物权的当下农村金融形成强大的冲突,亦是造成商业银行远离农村金融之关健。
据《中国县域经济年鉴》统计,我国县(及县以下)的经济总量占全国GDP近50%,那么以2011年我国GDP47万亿元为例,则县(及县以下)经济总量为23万亿元左右。姑且假设县域内资产对GDP的带动效应为1:1,那么我国当下县域内生产性资产至少为23万亿元。而2011年我国人民币贷款余额为54.79万亿,县域内贷款占同期贷款余额的20%左右,亦即是说,我国县域内2011年贷款余额尚不足11万亿元,占县域内生产性资产为61.1%。
乍一看,我国县域内资产高达61.1%的贷款折扣率,不仅远高于城市工商业固定资产贷款折扣的平均水平,更略高于当下商业银行极为看好的商品房抵押贷款的最高折扣率60%。但是,这是一个巨大的错觉——因为,上述县域内资产仅为生产性的,尚未将以集体形式(或依附于集体)的耕地、农村住房和宅基地三者计入在内。如果计入在内,则我国县域内资产可能会增加两倍至69万亿元,而县域内资产的贷款折扣率则会同比例反向减少至20.4%。而如以20.4%的贷款折扣率与城市工商业贷款相比,则我国当下县域内资产的贷款折扣率明显过低。
由此可见,赋予农村财产一定的担保物权,才是破解我国当下农村“有财产无信用”扭曲现象的关健,亦是破解当下农村金融困境的根本。当然,基于我国农村保障相对缺失、以及长期稳定等诸多因素,当下固然不宜将农村耕地纳入到担保物权范围,但是农村宅基地却可以考虑部分纳入、而农村住房则可以完全纳入到担保物权范围。如此,将我国农村资产更为充分地纳入到担保物权范围,才可以对当下商业银行信贷制度形成更为有效的对接,简单估算,不将农村耕地纳入,而仅将农村宅基地部分纳入、农村住房完全纳入担保物权范围,则我国纳入至担保物权的县域内资产起码可以增加一倍,其时即使县域内资产的贷款折扣率仍仅为20.4%,但我国县域内的贷款余额却可以相应增加一倍左右,我国农村金融的存贷比亦可以相应增加。
当下相对滞后的农村担保物权制度,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的关健因素。只有对此进行有效、但非激进的转变,通过赋予我国农村财产相对充分的担保物权,才可能使农村大量财产进入现行的金融体系获得信用,才可能逐步与当下商业银行信贷制度更加吻合,至而有效改变当下我国农村资金过度外流的倾向,大幅缓冲我国城乡之间日益扭曲的经济结构。
毫无疑问,农村担保物权制度的优化转变,是破解我国当下农村金融困境的结构性因素。除此之外,我们还应认识到其他技术性变量的重要性,例如:基于具备担保物权前提下的农村资产,必须形成一套对应的、略为倾斜的评估体系,以便于商业银行开展农村金融可以相对规范地平滑运营;对于合规的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则应给予其相对优惠的政策,以鼓励其增加县域内的经营网点;对于当下农村金融的主体农村商业银行、以及信用社,则应改变“国家财政性存款不能存入”等规定,给予其更为公平的金融环境;对于邮储银行历来“只吸储,不放贷”的惯例必须进行扭转,应通过相对硬性的规定,使其相应增加县域内的放贷比例;而对于有“只贷不存”规定的小额贷款公司,则需要逐步放宽政策,给予具备一定条件的小贷公司进行“存款部分放开”的优先试点。
当下我国农村资金过度外流现象必须引起重视,农村金融的紧迫困境亦需进行立体式解读。唯有如此,我们才能通过对农村担保物权制度的优化转变,对之形成结构性的破解。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其他技术性变量的优化调整,形成相应有效的补充。
本文发于《国际金融报》,有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