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建淼:已被立案调查但尚未处罚的公司已注销还可对其实施行政处罚么?
(2022-05-30 08:33:00)分类: 法理辨析、观点争鸣 |
以下文章来源于法治咖啡屋 ,作者胡建淼
【来信】
一个公司涉嫌违法,应当依法处罚。行政机关已对其立案调查。在调查尚未终结,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申请注销时,它并未向登记机关报告行政机关已经对其立案调查的情况。现该公司已注销完毕。请问:1.行政机关能否向登记机关提出,要求登记机关撤销对公司的注销登记?2.如果无法撤销对公司的注销登记,我们还可继续对原公司进行行政处罚么?
【回信】
从法理上说,一个公司处于被立案或诉讼过程中,是不宜注销的,否则会导致权利无法取得、义务无法承担,影响社会经济秩序。但是对公司的登记机关是行政机关,对公司的注销属于行使公权力的行政行为。按照“公权力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登记机关要阻止当事人申请公司注销程序,必须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依据。如果有此依据,登记机关可以依据《公司法》(2018)第198条规定,撤销公司登记。如果无此规定,那么属于我们立法上的“真空”,以后应当及时补上。如果公司已经注销,作为行政处罚的对象已经灭失,如同被处罚人死亡一样,行政处罚行为自然就从程序上终结。行政行为的终结是行政行为“成立——变更——消灭”过程中的“消灭”范畴,它起因于:1.行政相对人的消亡(如公司的注销和自然人的死亡等);2.行政行为标的的灭失(如收缴某件文物,但文物已被大火焚毁);3.法律依据的改变(如原来法律禁止该行为,现在已取消禁止等);4.行政追溯已过期限;5.行政行为履行完毕;6.其他法定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