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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宜名称纠正决定书》一例

(2022-04-13 08:29:11)
分类: 文书题库、处罚案例

不适宜名称纠正决定书

(京通市监)名称纠字[2022] 第001号

梁家河(北京)酒业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企业名称梁家河(北京)酒业有限公司违反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企业名称不得有下列情形:(八)可能使公众受骗或者产生误解”的规定,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该名称为不适宜企业名称,现责令你单位30日内进行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完成变更登记后,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2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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