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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丑大V,何错之有

(2014-09-18 10:39:50)
标签:

娱乐

何错

他们

央视

肖像权

分类: 世事评点

亮丑大V,何错之有!

文、忧者无忧

 

我对网络星、政治星、演艺星之类,一般是不会去追、去捧、去迷的。但由于他们已然成星,他们的星光不时会洒落我的眼前。在我的眼中心中,这些星光是清冷的,无以引发我热情激情浓情。上网读报看电视,有时会觉得他们面熟,但却叫不出他们的大名,因而常被妻女晒笑。

这星那星,成份很复杂,我暂时无力对其进行细化分类。大致称其为公众人物、网络大V、娱乐名星等等,也未为不可。为了省事省字,如下以“大V”代指。

大V是受不得寂寞,也不可能安守寂寞的。在网络时代,他们会各展神通、竭尽所能,争取在网络、报纸、电视上露脸曝光。否则,他们的星光、钱途、名号将无从谈起、无比黯淡。换言之,提高露脸率,增强曝光度,是他们生活的理想,生存的需求。他们会以最大限度的露脸曝光,谋求最大限度的钱财、名利、地位诸方面的物质和精神满足。

当然,他们想露的是美脸,爱曝的是荣光。至于丑陋、污浊、可耻的一面,想必是他们不想露不爱曝的。但不想归不想,现实归现实。当丑陋、污浊、可耻积累到一定程度时,他们将隐无所隐、藏无所藏,被无情地揭露、曝晒出来。比如,他们违了法犯了罪,或者涉嫌违了法犯了罪。当年有刘晓庆、毛阿敏的偷税漏税;当前有薛蛮子、王全安、黄海波、宁财神、郭美美、成公子李公子等等,一长串明星的嫖、奸、淫、赌、毒。

我注意到,这些被央视及时地、迅速地、不打马赛克地、“非典型性”地露脸曝光的大V,已在网上引发了“知法懂法守法”人士的爱怜与同情。怎么个爱怜与同情呢?就是通过援引古今中外的“法”,说明央视不在“犯事”大V们脸上 “打马”,是侵害了大V权益,侵犯了大V隐私,是动机阴险、行为歹毒,是于法无据、于理不通。

而我对央视不“打马”的举动,并无丝毫异议,甚至想要表达声援,表示支持。我不想懂得也不想理会那些深奥玄妙的“权益保护法”,护法人氏也别拿那些未必适当适用的所谓法条法理唬我吓我。我只想谈谈法律门外的N点小小的想法:

1、不管你是否承认,大V的权利必定有异于P民,有时多,有时少。以肖像权、隐私权为例,大V就得牺牲奉献。与警察军人对生命权、休息权的牺牲奉献相似,那是职业特点。

2、大V的肖像权,如果在“犯事”时需要保护,那么“没事”时也应保护。为此建议媒体在发布他们影剧照、生活照、受访照、娱乐照时,也打上马赛克予以保护。但我这个建议恐怕行不通,因为已成大V和想成大V的人首先不会同意,广大观众广大粉丝也难以同意。

3、大V们想要在正新闻时多露脸,负新闻时别露脸;有光彩时多露脸,没光彩时别露脸;上台面时多露脸,进监牢时别露脸。这明显有悖情理有失公平。

4、央视在大V“犯事”后不“打马”,让他们真相示人,未必便是“侵害”了大V权益。让观众让粉丝记住他们,并让他们的大名美脸与丑言恶行相互对应,何害之有?相比之下,“打马”之举,疑似是对大众知情权的“侵害”之举。大V的肖像权VS大众的知情权,取谁舍谁、敦重孰轻?答案显而易见。

5、大V们“没事”时上央视,央视何曾为他们“打马”?他们在央视做足了免费广告,必定“受益”不浅。“犯事”后,即使让他们有点小小的“受害”,又何必大惊小怪、哭天喊地?他们不是窦娥,更不是窦娥冤。

6、亮丑大V,是因为他们有丑在先,有丑可亮。若是认为嫖、奸、淫、赌、毒不丑反美,央视之举不正是顺星意、亮星美、增星辉吗?

亮丑大V,何错之有!亮丑大V,有何不可!

(2014-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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