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秦桧的事、诗、史

(2011-01-17 10:32:28)
标签:

杂谈

分类: 读书随笔

秦桧的事、诗、史

 文/忧者无忧

 

(一)秦桧的事。读宋词,看作者简介,发现未能绕得过“白铁无辜”、“后世羞姓”、“万人唾骂”的秦桧。其一,杀害岳飞。绍兴十一年(1141)大败金兵,攻至朱仙镇,被秦桧设计召回,于当年岁末(1142年1月27日)与其子同遭杀害。年仅39岁。其二,诬陷张孝祥。绍兴24年(1154)中进士第一。秦桧因儿子未能得第一,怀恨在心,诬陷张孝祥,使之下狱。秦桧死,始出任秘书正字。其三,影响张元干。绍兴八年(1138),写词给抗金将领李纲,支持他上书反对朝廷向金奉表称臣。十二年(1142),为上书请斩秦桧而贬官新州的胡铨赋词送行,被削除官职。

 其中的第二事,与当今某官员很相似啊。“某”官员,似乎是个公安局副局长,设法把与儿子同时参加公务员考试的第一名通缉了。也不知此事最后是怎么了结的。

 

(二)秦桧的诗。从东海知识词典,找到秦桧的两首诗。第一首题为“题范文正公书伯夷颂后”:“高贤邈已远,凛凛生气存。韩范不时有,此心谁与论。”仅就字面而言,写得贼好啊。“此心谁与论”更是耐人寻味,似乎降金卖国,有着难言之隐。与后世卖国的签定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的李鸿章、曾经“引刀成一快,何惜少年头”的汉奸汪精卫有一类比。其中的“韩范”,是指韩愈(字退之)、范仲淹(谥文正)。题中的“伯夷颂”当为韩愈所写,范仲淹所书。“伯夷”为“不食周粟、饿死山中”的历史名人,有许多颂扬他的诗。宋代舒岳祥诗云:“四海归周莫不臣,首阳山下饿夫身。清风万古何曾死,愧死当时食粟人。”宋代方回诗云:“班固人表吾尝疑,第一武王二伯夷。我谓伯夷可第一,武未尽善宜二之。退之第一唐文人,希文第一宋辅臣。韩为夷颂范为写,三绝谁为什袭珍。”秦桧的第二首“诗”只是个“句”:“若得水田三百亩,这番不做猴孙王。”意境甚佳,只是不知写于何时。早期、中期、晚期?

 

(三)秦桧的史。资料是这样概括秦桧生平的:中国南宋权奸。字会之。江宁(今江苏南京人)。宋徽宗政和五年(1115)登进士第,官至御史中丞。曾主张抗金,反对割地求和。金军攻占开封后,欲立张邦昌为帝,秦桧进议状,主张另立宋宗室为帝,遂被金军驱掳北去,旋即降敌,在金廷大倡和议,故于建炎四年(1130)被放回南宋。秦桧得宋高宗信任,官至宰相,因提出“南人归南、北人归北”的主张,罢相闲居。绍兴七年(1137),秦桧任枢密使,与宰相张浚劝说宋高宗收回由岳飞并统淮西等军的成命,招致淮西军的哗变投敌。八年,秦桧重新拜相,力主和议,代表宋高宗向金使跪接诏书。十年,金朝都元帅完颜宗弼领兵南侵,岳飞等军大举北伐,屡破金军,进逼开封,秦桧却怂恿宋高宗迫令班师。十一年,宋高宗与秦桧解除岳飞、韩世忠等大将军权,诬构谋反罪状,杀害岳飞,与金朝再次签订屈辱的和约。宋向金称臣、纳贡、割地,金规定宋高宗不许以无罪去首相秦桧再次任相18年,独揽朝政,排除异己,大兴文字狱,极力贬斥主张抗金的官员,压制抗金舆论,篡改官史。他还任用李椿年等推行经界法,丈量土地,重定两税等税额,又密令各地暗增民税十分之七八,使很多贫民下户因横征暴敛而家破人亡。

其中加粗的字,浓缩了秦桧的“事迹”。尤以“金规定宋高宗不许以无罪去首相”,别有意味。与后世的傀儡政权多有相似。原来,秦桧“再次任相18年”,是有外力“保证”的呵。

 

附录:伯夷颂

——韩愈
士之特立独行,适于义而已,不顾人之是非,皆豪杰之士,信道笃而自知明者也。一家非之,力行而不惑者,寡矣;至于一国一州非之,力行而不惑者,盖天下一人而已矣;若至于举世非之,力行而不惑者,则千百年乃一人而已耳。若伯夷者,穷天地亘万世而不顾者也。昭乎日月不足为明,**乎泰山不足为高,巍乎天地不足为容也!当殷之亡、周之兴,微子贤也,抱祭器而去之;武王、周公圣也,从天下之贤士与天下之诸侯而往攻之:未尝闻有非之者也。彼伯夷、叔齐者,乃独以为不可。殷既灭矣,天下宗周,彼二子乃独耻食其粟,饿死而不顾。繇是而言,夫岂有求而为哉?信道笃而自知明也。
今世之所谓士者:一凡人誉之,则自以为有余;一凡人沮之,则自以为不足。彼独非圣人,而自是如此。夫圣人乃万世之标准也;余故曰:若伯夷者,特立独行,穷天地亘万世而不顾者也。虽然,微二子,乱臣贼子接迹于后世矣。

(2010-8-11)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后一篇:过的啥日子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