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重组及如何做好各种协调
(2022-08-03 09:58:20)
很多财务人员总认为,并购重组这玩意儿,纯属“高富帅”,对一般的财务人员来说,也许一辈子的职业生涯中也碰不到一回。事实果真如此么?来看三个小案例:
案例二:
A公司前几年投资了一家B公司,B公司效益不好,亏损很大,决定注销。A公司以前投了1000万,完全打了水漂,1000万元的股权投资损失,很容易作资产损失在税前扣除。但A公司以前还借给B公司的300万元,想作债权损失在税前扣,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时,税务机关持否定观点。如果在注销之前,对A公司的债权,做一次债转股,按股权投资损失是不是容易扣除的多?案例三:
很多地方的新小区在招标物业公司时,一般有资质等级要求,为此很多物业集团都以设分公司形式,以分公司为主体开展业务。异地的分公司,增值税按独立的纳税人并享受相关政策。但企业所得税上,分公司不是独立纳税人,且这几年很多税务机关加强了总分模式的管理,一般不允许分公司单独享受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故有必要利用重组的工具,把原已形成的总分模式,改为母子模式,这样分布在各地的物业公司,如符合条件,既能享受增值税优惠,又能享受所得税的优惠。
以上只是三个简单的案例。运用重组工具,使股东层面合理降低持有成本及退出成本、使实体经营层面通过业务链重构达到最低税负,这些远比上面案例来得复杂。并购重组的工具有很多:增资、收购、合并、分立、债务重组等等,如何把这些工具,主动运用到企业税收管理中去,合法合规的降低税负,这是财税人员价值所在。
如何做好并购重组中的各税种协调
一般意义上的并购重组,指的是资产或股权的交易。资产或股权的交易,可能会涉及到不同税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在并购重组中,统筹处理好各个税种,有效降低税收成本,是个复杂的问题。
一、对各税种的并购重组规则和政策,要有清晰把握
经常有人会咨询这么个问题:“我公司把大部份的资产转让给另外一家公司,另外一家公司支付的是现金。我公司能不能不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碰到这种问题,只能讲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不同的重组税收规则,用大白话表述是:重组的增值税和所得税政策,是二套不同的规则。所得税规则:不缴所得税的前提是用资产换股权;增值税规则:不管换得是股权还是现金,只要符合增值税的相关条件,且不开增值税发票(不征税发票除外),是可以不缴增值税的。
二、不同税种有“矛盾”时,如何平衡是关键
带债务的资产划转,能否符合企业所得税的划转暂不征税政策,实务中是有争论的。但是在增值税处理中,必须资产、债权、债务、劳动力四样同时转让。所以,两个税种之间是有“矛盾”的,如何处理好这种“冲突”,要么有取有舍、抓大放小;要么通过沟通加以解决。
再如企业分立中,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要求分立不分家且有12个月时间限制;土地增值税和契税也有分立不分家的限制,但没有12个月的时间限制。企业分立中,既想分立又想分家,就必须统筹平衡好三个税种的处理,合理安排好重组的步骤。
三、各税统筹要学会适当“转换”
资产的划转有4 种模式,前二种是母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有偿的划转和无偿的划转。划转双方提供的有偿划转协议,能解决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但拿这份有偿划转协议,要求申请暂不缴纳土地增值税,税务机关有可能认为有偿的划转等同于增资,不能享受土地增值税政策。恰好当地税务机关在土地增值税处理上,认可无偿的划转。这时就要作一些“转换”,反正是母公司和全资子公司之间的交易,肉还在那锅里,在不考虑下一次交易的情形下,先做个无偿的划转又何妨?
40号公告中第二种划转模式,是一种典型的无偿划转模式,母公司划出资产时,没有取得任何经济利益。
以一个案例来进行说明:甲公司直接持有乙公司100%股权。同时甲公司持有A公司30%股权。投资成本300万元(假设计税基础相等),公允价格500万元。现甲公司把A公司30%股权无偿划转给乙公司。
按照40号公告中规定的第二种划转方式,双方的会计处理:
甲公司会计处理:
借:实收资本(资本公积)
贷:长期股权投资
乙公司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
这种母对子的无偿划转,其中有一个很大的“坑”在里面。资产或股权划出时,母公司一方面冲减了对划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一方面却不能增加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说的直白点,如案例中,划转后,甲公司凭空丢掉了300万元的计税基础。计税基础丢了,后果很严重。下次甲公司转让乙公司的股权时,由于没有增加对乙公司的计税基础,那么甲公司就会承担高额的企业所得税。
当然,实务中也有不同观点,认为这种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无偿划转,整个交易可以判断为权益性交易,子公司已按照接受投资处理,在税收上应该调增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这个观点,是否站得住脚呢?
40号公告对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4种划转方式,当资产划转后12个月内,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破坏时,分别给出了每种模式下改为一般性税务处理的方式。其中,对母公司有偿划转给子公司和母公司无偿划转子公司,这2种模式的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分别是:
母公司有偿划转给子公司模式:母公司应按原划转完成时股权或资产的公允价值视同销售处理,并按公允价值确认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子公司按公允价值确认划入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
母公司无偿划转子公司模式:母公司应按原划转完成时股权或资产的公允价值视同销售处理;子公司按公允价值确认划入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
注意啊,对比一下划转的这二种模式,第二种模式下,少了一句非常重要的话:母公司按公允价值确认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因此,参悟下国税总局的观点,更大可能是,对母对子的无偿划转,国税总局是不赞成对划出方可以增加计税基础的。
我国实行的是法人所得税制,在不考虑整个集团层面总体税负情况下,对划出方母公司而言,一定要注意这种无偿划转模式下,其中暗藏着”消失计税基础“的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