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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革的中心地位”的“中心”在哪?“国企改革的中心地位”的说法,显然是第一次。这也足以看出

(2022-06-10 10:14:50)

  “国企改革的中心地位”的说法,显然是第一次。这也足以看出,决策层对国企改革的重视程度。那么,这里所说的“中心”,到底应当如何理解,如何才能真正把握“中心”的内涵,并按照“中心”的要求去做呢?笔者认为,应重点注意这样几个方面。


  从发展的角度来看,“中心”体现了推进国企改革的紧迫性。从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出台到现在,已经过去了整整五年时间。五年来,虽然国企改革也取得了很大成效,相继出台了1+N的配套文件和制度,在中央和地方进行了大胆试点,宝钢和武钢、五矿和中冶、国电和神华等多家央企集团进行了重组和整合,特别是中国联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更被认为是央企集团层面推行混合所有制的样板改革。同时,地方国企改革也在大踏步向前,多数省份都出台了国企改革的文件和制度,提出了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和思路,一些地方还提出了混改的时间表。


  但是,从实际效果来看,过去五年更多的还是局限于制度和模式上的探索,局限于政治上的需要和工作上的需求,还没有真正上升到如何通过改革解决国有企业体制机制问题方面。即便有些案例,也主要是集团正面的二、三级企业,而不是集团层面的企业。所以,国企改革的效率还没有真正得到体系,红利没有得到有效释放。表现在资本市场,前两年十分高调的整体上市等,基本没有动作。所以,会议特别强调了必须以“伤其十指不如断其一指”的思路,扎实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大胆务实向前走的要求。如何按照这一要求,把国企改革向纵深推进,不懈怠、不拖延、不畏首畏尾,是非常紧迫的。


  从企业的角度来看,“中心”强调了增强企业活力的极端重要性。会议提出的必须“充分认识增强微观市场主体活力的极端重要性”的要求,也是首次。何谓微观市场主体,说到底就是企业。强调“微观市场主体活力”的“极端重要性”,就是强调“企业活力”的“极端重要性”。因此,会议提出这样的要求,就是希望把改革的落脚点放在如何增强企业活力方面,把判断改革成功与否的标准,也放在企业活力有没有得到增强上。如果只追求形式上的改革,而不解决影响企业活力的体制机制问题,不破除影响企业活力释放的桎梏。那么,改革就难言成功,难以释放出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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