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博导 刘建明
国内外网络传播经验表明,互联网急需规范的网络行为,就是网络身份真实信息注册,这一趋势已被越来越多的网民所认识。
●网络匿名使公共利益和公民权利受到侵害
网络被认为是“自媒体”,每个人都可以用它谈论时事政治、世态变化,最大限度地发挥个人的见解。但是,这一最大优势由于网络上的信息难以把关,或把关人的作用被延缓,而被某些人用来捏造事实、造谣惑众、攻击他人,肆意发布不实消息。在网络信息环境中,匿名制酿成的网络谩骂、网络谣言、网络欺诈和人身攻击等造成无数媒体伤害,公共利益和公民权利受到侵害。现在不是讨论要不要实施网络身份真实信息注册的问题,而是在具备条件的网络领域如何推行网络身份真实信息注册,切实保护公民正当的言论权。
每个公民,不论其持什么意见,只要冷静地观察、负责任地诚实地说出其不同意见,都应当享有言论权,参与社会讨论。但前提是必须尊重他人受法律保护的权利,维护社会安全,同时对其言论的后果负责。而利用网络匿名发表污秽的言论,则是对言论权的亵渎,不仅降低讨论的标准,而且败坏社会良知和社会风气。
●让权利和责任处于平衡状态,是推行网络身份真实信息注册的一个基本目的
实行网络身份真实信息注册,对不同网络领域和言论内容应有不同的要求。让网上言论者能够承担责任,让权利和责任处于平衡状态,是实行网络身份真实信息注册的一个基本目的。
以网络举报为例,有的公民举报腐败案件而受到打击报复,举报材料甚至被转到被举报人手里。正因如此,网上匿名揭发成为群众监督官员的一个重要途径。近年多起大案要案都是根据网民提供的线索查处的,匿名监督对净化干部队伍做出了积极贡献。当然,相对于匿名,实名举报有利于案件调查,应当提倡,但不能强求。如果要求实名举报,则必须对举报人的信息保密,对举报人的安全负责。因此,为了保护举报人和迅速查处案件,实行网络实名举报应采取特殊方式,即实名只记录在注册阶段,发帖时可以使用假名。无论网站还是司法纪检部门,都应为网民的真实身份保密,泄密者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再如,博客委托网站对博客和微博作者实行实名注册,为其提供优质服务,不仅是出于管理的需要,也是发现和推荐优秀博客作品的必要措施。这也仅仅要求博客作者在后台注册真实信息,发表博客文章究竟使用匿名、笔名或昵称,完全由自己决定。采用“前台匿名”和“后台实名”,是博客管理的最好方式,不会影响网上言论者的积极性。
但是,有人利用博客和论坛捏造事实,指名道姓抨击他人,而自己却隐于幕后,这就丧失了起码的道德。也有人利用网络编造虚假信息,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这已经触犯了法律。任何人在网上发布信息,都应实名向网站提供消息来源,使网站有核实的线索,核实后才能挂上网页。网站不经核实传播重大失实消息,同样要负法律责任。
在电子商务、网络交易和网络支付领域,不实行实名注册根本无法运转,这是网络服务诚信的保障。有了实名身份确认机制,网上购物、网上银行才能正常交易。网络服务商只有追寻到用户的真实身份,电子商务的双方才有可信度,也有助于预防不法分子的网上诈骗。
以上分析表明,实行网络身份真实信息注册,应实现用户个性的多元化、网上言论的包容化和某些领域强制实名的有机结合。
●实行网络身份真实信息注册,严格、健全的法治是关键
有人会提出如何让该实名的实名、如何惩治谣言或人身攻击、如何区别失实和谣言等等疑问。这种种疑虑应该解决,也能够解决,关键是要有严格、健全的法治。当今社会是法治社会,拿起法律武器,依法严格管理互联网,上述问题都能迎刃而解。我国现行有300多部相关法律和法规,还有一批“公约”、“条例”、“标准”和“守则”,对上述问题都有明确的界定和规定,关键是要认真执行,相关部门认真监督检查。
在互联网领域,近几年先后实行了网吧实名登记制度、游戏分级实名制、非经营性网站备案制和互联网用户注册实名制等。制度与规定基本完备,但对执行的情况缺乏检查,对违反规定的网站也没有严肃处理。2007年8月,《博客服务自律公约》鼓励博客实名制,要求博客服务提供商制定有效的实名博客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2008年又制定了《中国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强调制止淫秽色情、暴力低俗的视听节目和侵权盗版视听节目在网上肆意传播,一经发现这类节目应当删除,净化网络环境。但实际上贯彻不力,对于网上谣言和对公民的攻击性言论,多数网站没有认真严格监管。受害人如果告上法院,多数网站不予理睬,甚至连道歉都不做,被匿名攻击的受害者大都申诉无门。
网上各种侵权违法行为与道德信用缺失,多是在执法不严的情况下发生和蔓延的,所以也有人认为,匿名更能保障说真话的人不被打击报复。但事实上,说真话受到打击报复不是因为实名和说真话,而是法律没能惩治那些打击报复的人,没能保护好说真话的人。
网络发展到今天已经成为人们思想交流和经济交往的重要平台,成为推动社会健康与和谐发展的重要动力,但是对于少数人利用网络诬陷辱骂他人、破坏国家与社会安全和诈骗钱财等违法犯罪行为,必须依法惩治。可以说,实行网络身份真实信息注册,不仅是大势所趋,而且是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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