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亲历者视角下的基层民事审判困境与改革建言——基于《宿松县志》编修纠纷诉讼的深度观察廖理南
(2025-10-19 08:49:29)
一名亲历者视角下的基层民事审判困境与改革建言 ——
基于《宿松县志》编修纠纷诉讼的深度观察
廖理南
背景简述
在参与《宿松县志》(1978~2002)编修工作期间,我以副主编身份秉持求真务实的专业态度,与政府聘任的八位编修成员中的七位一道,与主编在修志理念上产生了根本性分歧。或许因我兼具副主编身份、与主编的同姓渊源,加之曾牵头编撰《宿松县志勘误拾遗》对其工作提出专业批评,最终招致主编向宿松县人民法院对我提起诉讼。这场始料未及的诉讼,让我完整经历了县法院一审、重审及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二审的司法全流程。数次置身法庭的特殊经历,不仅是个人合法权益的艰难博弈,更成为我近距离观察基层民事审判实践的独特
“田野调查”。基于这段真实体验,我深刻感知到当前基层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若干深层次症结,亟需学界与实务界正视探讨。在此,我愿结合自身经历坦诚建言,为推动司法改革提供一份来自实践的参考样本。
一、程序僵化:司法效率与诉累减负的双重桎梏
问题核心
现行民事审判程序缺乏对一审法院自身重大裁判错误的灵活纠错机制,导致当事人被迫承受高昂的上诉成本,有限的司法资源陷入无谓消耗的困境。
亲历佐证
宿松县法院作出的《(2015)松民一重审初字第 00001
号民事判决书》,经我及多位法律专业人士审慎核查,存在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及程序瑕疵等多重问题,我曾以书面形式系统指出其中九项关键错误。值得深思的是,在该判决生效前,我专门与县法院两位副院长及主审法官沟通交涉,他们未能对判决书中的严重问题
—— 包括部分原则性错误 —— 作出有效辩驳。然而,面对已显现的裁判瑕疵,法院自身却陷入 “制度性无助”
的困境。依据现行程序规定,当事人唯一的救济途径只能是向上级法院上诉,依赖二审程序予以纠正。这种 “明知有错却只能被动上诉”
的僵化流程,不仅大幅增加了原被告双方的经济负担与精神损耗,更造成了基层司法资源的低效浪费,与司法为民的初衷相悖。
改进建言
建立一审内部纠错机制:借鉴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制度逻辑,当一审法院发现已作出的判决存在重大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偏差或程序严重瑕疵时,可由院长或审判委员会启动内部重审程序,指定本院非原承办庭的审判团队重新审理。通过内部专业制衡实现早期纠错,减少不必要的二审流转。
强化审判监督的实质效能:针对社会影响较大、争议焦点突出的重大案件,由本院审判监督庭牵头,组建由资深法官与外部法律专家(如高校法学教授、资深律师)共同构成的临时复审合议庭。邀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派员参与监督或组织专家听证,确保复审过程的公正性与专业性。该机制旨在构建低成本、高效率的内部救济通道,及时化解司法争议。
二、发回重审:异地审理破解 “本土人情困局” 的必然选择
问题核心
上级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案件,仍由原审法院审理,易受
“同事情谊”“单位声誉维护” 等非法律因素干扰,难以实现实质性纠错,导致重审程序流于形式。
亲历反思
当前司法实践中,上级法院撤销的案件通常发回原审县级法院重审。但基层法院受限于地域规模,法官之间、庭室之间存在紧密的工作关联与人际往来,“熟人社会”
的人情网络极易渗透到司法审判中。后续承办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往往面临否定前任同事(甚至上级)工作成果的心理压力与人际阻力。此外,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成员构成相对固定,认知惯性与思维定式难以在短期内改变,对同一案件的判断易陷入路径依赖。这使得重审程序往往难以触及核心争议,难以实现实质性纠错。我在宿松县的诉讼经历便是典型例证,推及全国,此类问题在基层法院可能具有一定普遍性。
改进建言
全面推行发回重审案件的异地审理制度。上级法院撤销原判后,应明确原审法院的回避义务,由上级法院在本辖区内统筹指定其他同级法院(如相邻县域法院)负责重审。通过地域隔离切断人情干扰链条,保障审判团队的独立性与中立性,让重审程序真正发挥纠错功能,维护司法公信力。
三、审判委员会:从 “集体背书” 到 “实质审议” 的功能重塑
问题核心
现行审判委员会制度存在 “审者不判、判者不审”
的结构性矛盾,委员对案件的认知过度依赖承办法官的汇报,易沦为责任分散的 “形式化机构”,难以发挥实质监督指导作用。
亲历剖析
我所涉案件在县法院审理期间,曾两次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当时我便向主审法官直言:“审委会的意见本质上是你的意见,此举更多是为了寻求集体背书以分散责任风险。”
实践印证了这一判断:案件提交审委会讨论,看似提升了审理规格,实则陷入 “集体负责等于无人负责”
的权责困境。审委会成员多由法院领导干部兼任,日常行政事务繁忙,难以精通所有法律领域,更无法在会前对每起上会案件进行深入研究。讨论过程中,委员的判断主要依赖承办法官的口头汇报,其倾向性意见极易主导审委会的决策走向。本案原审判决被市中级法院撤销,不仅是对原审裁判结果的否定,更是对审委会决策科学性的间接质疑;而重审判决经审委会讨论后仍存在严重问题,进一步凸显了该机制的形式化风险。
改进建言
落实 “审理者裁判”
的核心原则:对于提交审委会讨论的重大疑难案件,要求具有表决权的审委会委员中不少于半数人员全程旁听庭审或参与关键审理环节,确保委员基于对案件的直接认知发表意见,摆脱对承办法官汇报的单一依赖。
建立委员履职问责机制:构建审委会委员履职评价体系,若同一委员的主导意见(或多次支持的裁判观点)连续三次以上被上级法院改判或发回重审,应启动专项问责程序,暂停其表决资格并组织专业培训;情节严重的,依法免去其审委会委员职务,强化责任意识。
明确权责边界与议事范围:严格界定审委会的讨论范围,聚焦于法律适用标准、裁判规则统一等重大原则性问题,不得替代合议庭进行事实认定。建立案件上会审核机制,避免一般性案件随意进入审委会讨论,提升议事效率与质量。
四、法官名单公开:在司法透明与程序公正间寻求平衡
问题核心
过早公开主审法官及陪审员名单,为 “关系案”“人情案”
的滋生提供了操作空间,既损害司法中立性,也将法官置于不当干扰的风险之中,对恪守规则的当事人显失公平。
现实考量
中国社会人情网络的复杂性客观存在,提前公开审判人员名单,无形中为意图施加不当影响的主体提供了
“精准公关” 的目标与时间窗口。这种现象不仅破坏了 “法官中立”
这一程序公正的核心基石,也让坚守职业伦理的法官面临不必要的人际压力与廉政风险,最终损害司法公信力。
改进建言
优化审判人员信息公开的时间节点与方式。将主审法官、合议庭成员及人民陪审员名单的公开时间调整为开庭前
2-3
日,通过法院官方诉讼服务平台、立案庭公告栏等渠道统一公示。此举既能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申请回避权,又能有效压缩不当干预的空间。法官与当事人保持适度的
“职业距离”,更能彰显司法中立的职业形象,为公正审判创造良好环境。
五、法官监督与院长履职:以专业引领提升司法质效
(一)法官履职监督:构建量化问责的刚性体系
问题
当前对法官办案质量的监督缺乏可量化、强约束的长效机制,部分法官专业素养不足、责任意识淡薄,影响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建言
建立办案质量与职业发展挂钩机制:制定法官办案质量负面清单,明确量化标准。例如,同一法官一年内承办案件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或改判累计达
3-5 件(可根据法院层级、案件类型动态调整阈值),暂停其本年度晋级晋职资格,强制参加专项业务培训与案件质量复盘。
强化违法违纪问责力度:对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存在的故意歪曲事实、滥用法律、办
“人情案”“关系案”
等行为,经查证属实后,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直至吊销法官资格的处分,并向社会公开通报,形成有效震慑。
(二)法院领导履职:深耕一线破解 “行政化脱离” 难题
问题
部分法院院长、副院长长期脱离审判一线,专注于行政管理工作,导致业务能力退化,难以对审判工作进行有效指导与监督,甚至出现决策脱离实际的现象。
亲历观察
宿松县法院近年来司法公信力不足,群众投诉反映较多,上级法院也对此高度关注。这一状况的形成,与法院领导层是否深入审判一线、掌握真实案情密切相关。脱离实践的行政化管理,极易导致决策
“悬浮”,难以发现并解决审判中的实质性问题。
建言
坚持领导带头办案:法院院长、副院长应将主要精力投入司法业务,每年至少承办一定数量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新类型案件,通过亲身审理掌握司法实践动态,发挥专业引领作用。
开展案件全流程调研:定期选取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从立案、审理到执行进行全程跟踪,深入剖析审判流程、证据采信、法律适用、文书制作等各个环节的问题,形成针对性改进方案。
建立一线工作机制:通过旁听庭审、参与合议、查阅案卷等方式,全面了解法官的业务能力与工作状态,掌握案件审理的真实情况,确保司法决策基于实践、服务实践,推动法院审判质效整体提升。
六、合议庭与陪审员:回归 “集体智慧” 的制度本真
问题核心
合议庭 “合而不议”、人民陪审员 “陪而不审”
的现象较为突出,未能充分发挥集体决策的制衡作用与社会监督功能,影响审判质量的提升。
亲历见闻
在我参与的庭审过程中,曾目睹部分人民陪审员在庭审期间出现玩手机、打瞌睡等行为,其履职状态令人震惊。这一现象折射出当前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深层问题:选任标准模糊、履职培训缺失、责任约束不足,导致陪审员难以真正参与案件审理,沦为庭审的
“象征性符号”。
改进建言
严格陪审员选任与培训:建立人民陪审员资格审核机制,重点考察候选人的法律认知能力、社会经验与责任意识,避免单纯以身份(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标准的形式化选任。推行岗前强制性法律培训与庭审纪律教育,定期组织业务轮训,提升陪审员的履职能力。
强化合议庭评议的实质化:规范合议笔录制作,要求详细记录每位合议庭成员(包括陪审员)对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的独立意见及论证理由,明确不同意见的分歧焦点。禁止承办法官主导评议过程,确保每位成员的意见都能得到充分表达与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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