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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廖理南

(2024-10-23 15:52:52)

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廖理南


编修《宿松县志》(1978~2002)工作中,身为副主编、处事喜欢较真的我与政府聘请来参加县志编修的八人中的七人一道和主编一人产生了意见分歧。大概因为我是副主编,又和主编同姓,更加上我牵头编著了《宿松县志勘误拾遗》批评了主编,所以,主编向县法院起诉了我。因而让我有机会多次(县法院原、重审,上诉市法院审理两次)上法庭。通过在法庭上的几次接触,笔者觉得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这样一些问题需要提出来与有关专家商榷,并想就存在问题谈谈改进它们的一些对策。

一、呆板、固化、僵死的程序,加重了原、被告的负担,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松民一重审初字第00001号》是一份践踏法律、枉法裁判、错误百出的判决书。笔者曾对它提出批评意见九条,这些问题,在我于判决没有生效前与法院两个副院长和主审法官交流时,他们不得不承认该判决书中存在的问题﹣﹣并且不少错误是原则性的。但面对自己的错误,法院束手无策。按照现有的法律程序,只能通过上诉,由上级法院终审时解决。这种呆板、固化、僵死的程序,加重了原被告的负担,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

对此,笔者认为,像这种情况,可以有这样几种办法解决:1、仿照市院发回重审案子的模式,由法院另外的庭进行重新审理。2、由本院审监室组织业界人士重新审理。在进行这几种形式的审理时,可由同级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组织专家参与听证。

二、上级法院撤销的案子,重审时,原审法院应当自行回避,由其它县法院进行审理。

目前的惯例是上级法院撤销的案子发回原审县级法院重审。我认为,这样不利于案子在重审后获得公正的结果。如这里的例子即能典型地说明问题。一个县级法院,庭、室也就那么几个,法官也是经常见面的几人。同一个单位的同事,抬头不见低头见。人情因素决定了对同一个案子的重审,后面的不会对前面的有太多的否定﹣﹣即使前面的案子错得厉害。审委也还是那些原人,他们的认识水平、思维见解不可能一下子提高到哪儿去。因此,重审,也只能是走过场﹣﹣大概宿松县法院的这种情况,在全国其它县也不会好多少。

三、法院现有的审委会形同虚设。

文章前面讲到的案子,在县级法院审理时,曾两次通过审委会讨论。当初我曾与原审法官讲过:"审委会的意见,就是你的意见。无非是你要审委会替你扛扛子,分担责任。"案子拿经审委会讨论,从大的方面讲,好像是重视了,而实质上是想让大家负责,结果成了人人无责。后来的情况,确实被我所言中。我当时为什么会有这种看法呢?我是从中国特色的国情来分析、考虑这个问题的。审委会成员无外乎是法院的院长、副院长、有关庭长等。他们并不是所有法律都通晓的全才,且各自有自己的事情,对拿上审委会讨论的案子,不一定事先清楚情况。只是讨论时,听主审法官汇报。于是,主审法官的意见自然成了审委们的意见。原审案子被市法院撤销,这不仅是对审委会工作的具体否定,也是对笔者认识的佐证。像这次的重审,也经审委会讨论了,仍然存在那么多严重问题,更有力地说明笔者对这一问题的认识是完全正确的。

笔者建议,审委成员要安排同志直接参与需要讨论的案子的审理,让他们在讨论时,有了解情况后的针对性的话语权。同时,当加强审委的责任。比方说,同一个审委委员,在讨论案子时,三次以上的意见没有得到上级法院认同,将撤销审委委员资格。是否可考虑,审理者无权裁判、裁判者不参加审理的做法。

四、提前向原、被告公开审判法官、陪审员名单,弊大于利。

现在这种提前向原、被告公开审判法官、陪审员名单,对没有关系或不愿找关系的原、被告是不公平的。同时,对保护、关心我们的法官也无益。中国特色的社会现实,想来不用我过多展开说。

笔者认为,公开审判法官、陪审员名单,可以于案件审理前两、三日在法院公开。原、被告知不知道法官姓什名谁,这于案件的审理没多少关系。甚至法官与原、被告之间越陌生,越有利于公正审判。

五、加强法官的监督管理。

笔者认为,同一个法官,如果一年之内有三~五个案子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本年度不能晋级、晋职。如果出现明显的践踏法律情况,办人情案,办推诿案,办关系案等等,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降职、降级处分直至取消法官资格。

六、法院的院长、副院长既要熟悉法律工作业务,又要不时解剖麻雀。业务部门的领导,一定要懂业务。不然,下属会有意无意间经常捉砣。宿松县法院近年来的工作情况,问题多多。群众腹诽不断,上级领导时常担心。解剖麻雀,于法院工作特别重要。不能只是吩咐、安排他人做事,而自己在空中楼阁内,心中对法官工作能力不了解,对案子情况不清楚。一定要挤时间,深入一线,解剖麻雀。

七、加强合议庭人员的职、权、责,切实发挥合议庭的积极作用。特别是在组成合议庭的三个人之一的人民陪审员,不能只是找个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来凑个数。这个陪审员虽不能要求他是法学专家,但起码必须懂点法律。在我参与过的几次庭审中,就曾碰到过有陪审员在法庭上不是掐手机,就是睡觉的极端情况。对一个案子,合议庭"合"了多少次,"议"了些什么,要进入当事案卷。像目前这种聋子耳朵,仅做摆设的现象,必须休矣。

八、要重视判决书的撰写。

判决书是案子审判结果的直接反映。它有很高的法律权威,它代表的是国家意志和形象。拟写判决书是一件严肃而神圣的工作。法官在写判决书时,笔者认为,要多站在败诉方考虑,要体察败诉方的真切利益和心理感受。同时,是否可以考虑,客观、真实地陈述法庭调查的多种情况及原、被告双方意见,怎么判决,这当然由法院作主了。像宿松县法院关于本案的判决书,不只是丢了宿松法院的脸,更给国家形像抹了黑!

由衷地希望,社会道德底线的守护者们,能够肩负起自己的责任,为人们生存的政治环境、生活环境、工作环境的公平、正义、和谐作些不昧良心的有益事情。德国思想家耶林强调:"执法的人如变成扼杀法律的人,正如医生扼杀病人,监护人绞杀被监护人,是天下第一等罪恶。"

本人及家庭成员中28代(笔者最近追溯家族史厘清了包括自己在内的上下28代)从没有与人发生过诉讼之类事情。自己平时工作与法院也接触不多。这里所谈的,仅是一已之见。不对的地方,敬请方家批评指正。

2016年1月27日初稿,2月28日修改。


一一原载《宿松县志主编状告副主编名誉侵权案实录》一书93~9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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