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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用工陷阱”,想找工作的您不妨看下

(2015-03-20 10:36:17)

警惕“用工陷阱”,想找工作的您不妨看下
春节过后,新一轮的求职高峰期来临
晚报邀请市劳动保障监察局负责人为您支招

 

记者 范彭军 通讯员 阳众

 

警惕“用工陷阱”,想找工作的您不妨看下

 

        春节过后,又将迎来新一轮的求职高峰期,不少市民开始忙着找份新工作。翻开报纸,打开电脑,铺天盖地的招聘会信息和各类招聘广告映入眼帘。为了吸引求职者,很多企业抛出了诱人的待遇。不法商人利用各种手段设置“用工陷阱”,诱骗求职者。也有一些务工人员,居心不良,打起了老板的主意。

 

        求职者如何选择一家正规的企业,避免陷入讨薪的困境中?用工单位又该如何规范用工?3月19日,我们邀请了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局长傅强为求职者和用工单位支招。

 

向欠条工资说“不”

 

【案例】

        2014年底,吴先生和熟人在湘潭某工地务工,且未签订劳动合同。工期结束后,包工头表示开发商没有付款,暂时无法支付吴先生共计9300元的工资。在吴先生的再三要求下,包工头最终写下了一张金额9300元的欠条。
        农历新年过后,吴先生多次致电包工头想领回工资,但对方一直声称工程款没有到位,暂时无钱支付,但会尽快偿还。

 

【专家支招】
        傅强介绍,在他们的工作中,经常遇到小规模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特别是建筑领域,在用工过程中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
        傅强说,如果劳动者在没有签订合同的情况下,遇到向吴先生这样的“欠条工资”,对方暂时没有经济能力支付工资时,劳动者一定要要求将欠条或欠款明细用文字写清楚。特别是要留下用工期间的工作证、考勤表以及工资表等相关证明,必要时可向劳动部门投诉。

 

未签订劳动合同一年后视为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案例】
        前不久,市劳动保障监察局接到了市民王某的投诉,他在我市一家物业公司工作5年,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并被公司辞退。

        经劳动监察部门立案调查,情况属实。在进行协商后,由物业公司一次性支付王某各项劳动保障费用共计36000元。

 

【专家支招】

        傅强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监察部门责令用人单位为其补缴养老保险,补偿其因未参加失业保险造成的经济损失,支付其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等。

 

未签劳动合同,企业也“吃亏”

 

【案例】
        2014年1月,李先生被我市某物流企业招聘为投递员,工作9个多月企业一直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在职期间他多次要求签订合同、购买社会保险,得到的答复都是:“慢慢等,会签的。”可是企业一直未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履行义务。2014年10月,李先生愤而辞职并向劳动部门投诉,要求企业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并补缴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最终,企业向李先生支付了双倍工资以及购买社会保险的费用共计23000元。

 

【专家支招】

        “李先生的要求完全符合劳动法规,企业也只能满足他的各项要求。”傅强说,企业因小失大,最关键的问题就在于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在向我们部门投诉的人中,大部分是因为对劳动法缺乏了解。其实,也有一部分人因为懂劳动法,而钻法律的空子。”傅强说,其实,企业在用工之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也是一种自我保护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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