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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人购物时摔伤 法院判决超市不担责

(2014-07-14 09:54:50)

七旬老人购物时摔伤 法院判决超市不担责

■法院:超市安全措施比较完善;老人患有多种疾病且没家人陪同

■律师提醒,家中有老人外出,家属应多搀扶,并尽量全程陪护

 

记者 王超  实习生 熊颖

 

    “本来是想去给家里买点调料,不想却摔成了六级伤残。”7月11日,72岁的陈玉斌(化名)有气无力地躺在床上,连连叹气。3年前,他到岳塘区芙蓉西路上的某超市购物时,不慎摔倒。经医生诊断,这次意外造成老人左下肢功能障碍,被鉴定为六级伤残。

 

    此后,陈玉斌与超市方就赔偿问题产生了分歧,他一纸诉状将对方告上法庭。近日,法院二审结果出来,维持原判,陈玉斌及家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老人:在超市买东西时摔伤

 

    “我是在超市买东西时摔伤的,先暂且不说我受伤挨疼的事,难道还要我自己来承担所有的治疗费?”3年前发生的那件事,一直是陈玉斌心头解不开的结。这位七旬老人怎么也想不通,自己是在商场摔成的重伤,为何事后划分责任时,自己变成了“主要责任人”?

 

    陈玉斌告诉我们,2011年7月底,他到家附近的某超市买东西,却不想在超市摔了一跤。

 

    “千万别小看这一跤。”陈玉斌面露难色,指着受伤的左腿说,这次摔伤,让他的身体也受到了很大影响。现在,一弯腰或天气变化,他的腿就会出现疼痛,厉害的时候甚至连路都走不了。而这些,他认为都是摔伤带来的“后遗症”。

 

超市:老人因自身原因摔倒的可能性大

 

    当我们就陈玉斌老人摔伤一事联系超市负责人时,这位负责人并没有回避。

 

    “老人确实是在我们超市摔倒的。”他告诉我们,老人摔伤后,其家属曾多次找到超市方协商赔偿事宜。

基于当时相关部门还未对事故责任结果做最终认定,超市方仅答应出于人道主义,补偿老人5000元医疗费。如果陈玉斌及家属在不能提供确凿证据的前提下,对超市方还有其他索赔要求,他们愿意走正规的法律程序来解决问题。

 

    采访中,这位负责人多次向我们提到,“老人年纪较大,行动又不太方便,因自身原因造成摔倒的可能性很大。”

 

法院:商场不承担侵权责任

 

    赔偿要求遭拒后,陈玉斌在家人的支持下,以“超市地板缝隙较宽,路面不平,导致其跌伤”为由,向岳塘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商场赔偿他各项损失共计96759.89元。

 

    接到陈玉斌的起诉状后,岳塘区人民法院对此进行了一审审理。

 

    法官认为,超市各方面安全措施比较完善,在消费者较多的区域均张贴有“老人须由家人陪同”、“小心台阶”等安全提示。

 

    而陈玉斌提到的,“造成我摔倒的原因是超市地板缝隙较宽”的理由,其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实,且他本人已有72岁高龄,身患多种疾病。在没有家人的陪同下,独自一人去商场购物。对于陈玉斌的摔倒受伤,其本人及家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一审判决书下来后,陈玉斌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律师:商场和老人家属均应做好安全保障工作

 

    近年来,老人在公共场所摔伤事故时有发生。针对陈玉斌摔伤一事,我们咨询了湘晋律师事务所的李颖慧律师。

 

    李颖慧介绍说,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超市是一个公共场所、经营性的开放场所,对进入超市的消费者、潜在消费者或其他人员都应给予人身安全的保障。”她表示,法律这项规定已明确要求超市一定要做好安全保障义务,特别是对老人、小孩等特殊群体,务必给予更多的关怀和安全提醒。

 

    联系本案中的受伤老人,家中但凡有老人外出,其家属应多搀扶,并尽量全程陪护。如果是因为老人自身或其家属原因导致老人摔倒的,商场很可能不会承担赔偿责任。(以上为律师本人说法,不代表本报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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