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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3年后 10岁女儿状告妈妈讨要抚养费

(2014-06-04 10:19:37)
标签:

育儿

父母离婚3年后
10岁女儿状告妈妈讨要抚养费

■根据父母的离婚协议,她由父亲抚养、母亲不支付抚养费
■法院认为,父亲经济条件较好,不会影响她的抚养和教育

 

记者 李涛 通讯员周雅 
 

    本报讯 10岁女儿状告母亲索要抚养费,是母亲未尽抚养义务,还是父亲背后指使?6月3日,韶山市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抚养费纠纷案,女儿的请求未得到法院支持。

 

告状母亲 

 

    小芳(化名)系被告倪某的女儿。她向法院诉称,2011年4月父母协议离婚,自己归父亲抚养。当时,离婚协议中约定母亲不支付抚养费,但离婚协议只能对父母权利义务进行约定,不能剥夺自己请求支付抚养费的权利,母亲支付抚养费是法定义务。

 

    据此,小芳请求判令母亲自2011年4月份起,按每月1000元支付生活费,至自己独立生活时止。

 

    对此,被告倪某辩称,小芳系无行为能力人,所列诉求并非她自己的意思表示,而是其父刘某以小芳名义起诉,刘某的目的在于打破他与自己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孩子抚养费的约定,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请法院予以驳回。

 

    另外,倪某提出,如刘某无能力抚养小芳,请法院依法变更抚养关系,由自己抚养小芳。

 

法院驳回

 

    法院审理查明,小芳父母于2011年4月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小芳由其父抚养,倪某不用支付抚养费,与刘某沟通后,倪某可随时看望孩子;房产归一家三口所有,离婚后倪某所得份额赠予小芳所有,刘某一次性支付倪某父母8万元。轿车一辆登记在刘某名下。

 

    法院另查明,房产原系分期付款购买,现刘某已将剩余款项40余万元付清,其中向他人借款10余万元,至今尚有5万余元未偿还。刘某和倪某都有工作单位,其中刘某在某局工作,月收入四五千元,并已再婚,配偶现怀孕。

 

    法院认为,小芳父母在协议离婚时,已就孩子抚养、财产分割等达成一致意见,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自小芳父母离婚至今,仅两年有余,物价水平变化不大。小芳现就读小学二年级,尚属义务教育阶段。刘某虽已再婚,但其工资收入尚可,且能一次性支付房产剩余款项,经济条件较好,不会影响小芳的抚养和教育。

 

    至于小芳由其父亲抚养、其母不用支付抚养费的约定,法院认为,不妨碍小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终,法院依法驳回了小芳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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