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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2014-01-15 11: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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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

湘潭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随着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从2014年1月起,城区及县(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分别提高到1012元和916元

 

■记者 樊艳琴 通讯员 严钦


    本报讯 1月14日,我们从市人社局了解到,随着我市最新最低工资标准的出台,根据《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第144号令)规定,从2014年1月起,我市将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提高为城区范围内1012元/月,湘潭县、湘乡市、韶山市辖区内916元/月,与失业保险金挂钩的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也作了相应调整。


    目前,我市城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265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2.5元/小时;湘潭县、湘乡市、韶山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145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0.9元/小时。


    “失业保险金为最低工资标准的80%。”市就业局失业保险基金管理科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次城区和县(市)失保险标准提高幅度较上年度分别提高了172元和156元,增长幅度分别达到了20.47%和20.52%,是近年来增长最快的一次。


    此外,失业保险基金管理科相关负责人介绍,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是根据失业人员在失业前累计的失业保险参保年限计算,累计参保满一年的享受4个月失业保险金,以后参保每增加1年增加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一次性享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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