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3日 晴转阴
雨湖区法院
擅自转租
被判无效
记者 刘赟 通讯员
杨晨
与人达成房屋转租协议,缴纳了163800元门面转让费、押金、租金后,禹青泉、方余莲(文中人物均为化名)俩本想大干一场,却意外收到了第三方的《函告》,被要求搬离门面、恢复门面原状。这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禹青泉、方余莲系夫妇。2012年4月,两人与瞿欢欢达成口头门面转租协议:瞿欢欢将位于雨湖区民主路临街大约30平方米的门面转租给禹、方二人用于经营饮食店,双方约定门面转让费为126800元、押金20000元、租金17000元,共计163800元。
夫妻俩按约给付上述款项后,瞿欢欢出具了一份《收条》。之后,瞿欢欢将门面交付给禹、方二人经营使用。
然而,没多久,一位名叫“沈迪丘”的人以瞿欢欢的转租行为未经过其同意为由,函告两人立即搬离门面、恢复原状。收到函告后,夫妻俩经营的饮食店被迫关门停业。
而经禹青泉、方余莲调查得知,2010年3月9日,瞿欢欢与沈迪丘签订的《门面租赁合同书》中明确约定:瞿欢欢在租赁期限不得以任何理由将门面转让,如果要租赁给第三者,需经三方签字补充合同。
“她明知门面被禁止转让、禁止擅自转租,在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私自非法转租租赁门面给原告,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禹青泉、方余莲将瞿欢欢告上了法庭,并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转租合同无效;判令被告返还门面转让费、押金、房屋租金共计163800元。
而据了解,沈迪丘并非涉案门面所有权人,而是承租经营人。也就是说,此案中A的房子,租给了B,B又将其租给了C,并约定C在租赁期限间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场地转让,如果要租赁给第三者,需经B同意并三方签字补充合同。然而,C在A、B均未授权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涉案门面高价转租给了D。
“本案被告作为门面承租人仅对门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无权处分门面。”雨湖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转租协议无效。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无效的,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转让费126800元以及押金20000元,于法有据。至于被告是否需返还门面租金17000元,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不应当在此案中一并进行处理。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原告禹青泉、方余莲与被告瞿欢欢之间于2012年4月达成的转租协议无效;被告瞿欢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转让费126800元、押金20000元给两原告;两原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涉案门面交还给被告。
点评: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012年11月30日 雨
雨湖区法院
老屋藏隐患
邻里起纷争
记者 刘赟 通讯员
杨晨
厨房外是堵墙,客厅外是座垃圾场,致使房屋住也住不了,租也租不出。近日,房主杨霞茜(化名)将邻居(某公司)告上了法庭。
相邻的两座房屋,均位于雨湖区城正街道。其中一座于1986年修建,最初用于办公(在设计上未考虑居住),改建为住房后,杨霞茜于2004年从他人手中购得。另一座为办公楼,被湘潭县某公司(下文以A公司代替)买下。
“两楼相距仅仅30来公分,2007年的一天,A公司未经我同意,在靠近我家厨房墙面处,修砌了一面墙。”原告杨霞茜诉称,这面墙致使她家厨房不能排烟且光线黑暗。
杨霞茜表示,她家厨房修的是煤灶,一直用煤生火煮饭、炒菜、烧水。“对方这一侵权行为,导致我家厨房内的煤气不能排出,极易引发煤气中毒。”
同时,杨霞茜还认为,A公司在她家房屋靠客厅方向的窗户前修建垃圾场,致其家中臭气熏天。“我从2009年起,就在外租房居住,但自家的房屋一直无法出租。”
原告杨霞茜透露,曾多次与A公司协商,但对方置之不理。为此,只得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对方拆除侵犯原告相邻权的建筑,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0000元。
对此,A公司做出了辩解。A公司认为,杨霞茜房屋存在的问题是历史原因造成的,不存在排除妨碍。
“本案中因原、被告的房屋结构为历史原因形成,其房屋的使用功能本身存在严重缺陷。”经过审理后,法官认为原告的厨房正对被告房屋的外墙。这种设计上的不足必然导致原告家中煤气、油烟不能顺畅排除。“被告出于防盗考虑,将自己房屋的外墙窗户封死,不会必然导致原告家中煤气、油烟不能排除。
至于原告诉称被告在原告房屋靠客厅方向的窗户前修建垃圾场,导致原告家中经常臭气熏天,法官核证后认为,被告的垃圾场修建在自己的院内,与原告相隔七至八米之遥,且该垃圾场系历史形成,被告成为该房屋的所有人后进行了规范化处理,将垃圾入池,其并没有实施侵权行为。
据此,法官驳回了原告杨霞茜对被告A公司的诉讼请求。
点评:常言道,远亲不如近邻。在老百姓眼中,邻里相处,应“和”为贵。如果邻里双方能多一些换位思考,多一些“与邻为善”的大度胸怀,有些矛盾完全可以化解和避免。
2012年11月30日
雨
雨湖区法院
掌掴女护士
赔偿5000元
记者 刘赟 通讯员
杨晨
父亲遗体出现异常,曾晓晓(化名)认为这与医护人员未尽其职脱不了干系。悲痛之余,她将怒火撒向在场的一名无辜护士长,并给了对方一巴掌。可她没有想到,这一冲动的举动不仅让自己领到了“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还站到了被告席上。
今年7月10日,被告曾晓晓的父亲因病在湘潭某医院住院治疗,后因病情加重转至重症病房,并于7月27日去世。
3天后,曾晓晓前往上述医院办理退费手续时,认为该医院住院部**楼呼吸内科的医护人员未尽其职,于是打了护士长廖迎欣(化名)一记耳光(事后,曾晓晓接受了公安部门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
“在处理遗体时,我发现父亲的遗体上出现了在进入重症病房前所没有的褥疮和大水泡,双手十指水肿,右手肘关节骨折。”庭审时,曾晓晓对自己打人的行为做了辩解。
但原告廖迎欣认为自己是无辜的。
“上班时被无故殴打,造成急性颅脑损伤,住院10天,花去医疗费用共3146.14元。”廖迎欣诉称,被告的行为给她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而据了解,今年9月10日,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受某律师事务所委托,对原告的伤情及后续治疗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廖迎欣所受损伤为轻微伤。建议出院后门诊康复治疗休息1个月,费用在1000元左右。”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次纠纷是由于被告的不理智行为所导致,与原告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对于原告的实际损失被告应予赔偿。”雨湖区法院审理后,依法做出如下判决:由被告曾晓晓在本判决生效以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廖迎欣医疗费、护理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计5187.73元。
点评: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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