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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传销组织的覆灭

(2012-11-30 09:5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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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

跨国传销组织的覆灭

■记者 武慧 通讯员 陈幼雄

    特别提示:2010年10月,马来西亚籍人“迈克”通过孔某,在中国发展了大量的传销下线会员。在这一传销组织被取缔后,迈克目前在逃,但孔某及其另外10个传销组织头目却被公安部门依法逮捕。11月27日,我们从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分局、市打击传销办公室得知,经过调查,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孔某等11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名成立,湘乡市人民法院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一审分别判处11名传销头目数目不等的有期徒刑和罚金。

销售“原始股”为饵

    2010年10月,一个中文名为“迈克”(在逃)的马来西亚籍人,在澳门建立了卓越控股有限公司(英文名Excel Share Limited),简称“ESL”。公司依托设立在美国的网络服务器,设立传销网站http:/ /www.thepublicfuthune.com,以销售“美国石油原始股”为名,诱使他人加入网络传销组织。
    传销人员通过购买“美国石油原始股”,将资金汇入ESL网站的银行账号,ESL再以传销人员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的数量和销售产品的份额计算返利报酬。

“人”字型结构发展下线

    据负责与迈克联系的孔某交代,为引诱传销人员发展下线,传销组织采用了“双区模式”的网络结构(俗称“人”字型结构),即每名上线下面分设左右二区,往下以二的倍数发展,平行的左右二区为“一代”。
    会员获利的途径有两个,一是发展下线,从公司收取相应的分红、奖金和提成;二是从公司确定的框架内交易电子股票获利,如推广奖(直荐奖)、领导奖、推广代数奖、对碰奖(配对奖)等。

将ESL公司和中国内地联起来的关键人物

    在这一传销组织中,将ESL公司和中国内地联起来的关键人物是陕西宝鸡人孔某。
    中专毕业的孔某曾用名宋超,化名宋泊辉。他在2010年7月左右认识马来西亚人“迈克”后,在对方的游说下很快加入了ESL,在ESL组织里他主要负责发展下线壮大团队。遇到会员注册、转账、获取奖金或打不开ESL网站、不能提现等问题时,必须通过他才能与迈克取得联系。此外,他还负责到各省市进行宣传鼓动,并负责通知各团队公司新的政策、组织大家开会等。
    在加入ESL公司后的短短两年时间里,孔某先后注册了十多个会员账号,主要的两个账号是caifu和caifua,发展了北京、天津、山东、广东、内蒙、江苏、湖南等地的下线会员几千人。

层层发展, 获取暴利

    在2010年11月份,孔某和韩某来到北京一酒店,发展ESL在北京的会员市场,先后发展了马某(曾用名马琴)、毕某、颜某。
    马某供述,她是化名宋泊辉的孔某,在2010年12月份发展也加入ESL公司的。成为会员后,她先后参加了ESL公司的蟾宫折桂闹元宵晚会、主持海南一个ESL活动、参加澳门ESL和一个赌场的签约活动等。她有上十个ESL网络会员帐号,此后又用发展下线会员获取的积分注册了十多个帐号。她发展的下线会员有崔姐、李某、三姐等十多个人,获利40余万元。
    此前,为鼓励马某发展下线,韩某将要求加入ESL的毕某作为马某的下线会员。
    马某和毕某注册了大量的会员帐号,在北京大量发展下线会员,并从中非法获利。2011年1月,颜某成为ESL会员后,与马某、毕某一起以介绍他人购买ESL石油原始股等名义,发展了大量的下线会员,三人也因此获取了大量的ESL店子现金币。
    经过鉴定,马某、毕某、颜某借助网络传销活动收取下线会员资金分别为3592500元、301万元、1176000元。
 
湘潭也有ESL传销头目

    在ESL这个庞大的网络传销组织中,安徽人毛某是湘潭ESL网络传销组织的负责人。
    毛某供述,他在湘潭先后发展了100多名下线人员,并多次给下线会员“授课”、安排下线会员参加ESL组织的会议、活动。依据鉴定,他在2010年12月17日到2011年5月9日间,收取下线会员资金达256770元。
    除了毛某,在湘潭还有两名作为本地人的骨干成员黄某和胡某。他俩设立QQ群,建立宣传网站,积极发展下线会员。借助这种网络传销活动,黄某和胡某分别收取下线会员资金169938元、1219215.85元。

组织领导传销, 难逃法网

    2011年7月、8月、9月,孔某、韩某、梅姐、郑某、毛某、黄某、晏某、胡某、马某、毕某、颜某先先后被湘潭公安机关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事拘留,随后又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
    今年5月份,公诉机关向湘乡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供了这11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结论等。公诉机关指控这11人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法院确认证据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湘乡市人民法院判决孔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以罚金人民币50万元;韩某被判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以罚金人民币35万元,其余9人也依法得到相应的处罚。

跨国传销组织的覆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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