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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存在部分违法内容,其背后问题的深度法律分析及依据详解

(2025-05-08 22:40:30)

在招投标领域,公平、公正、公开是基本原则,关乎市场秩序与各方利益。然而,近期一个项目的招标却引发诸多争议,其中暴露出的问题令人深思,对行业发展的影响也不容小觑针对诸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招标文件,汇总分析如下:

一、违法排除初勘单位参与投标

招标文件条款:第一章“谈判采购公告”第3.2条:“因本项目包含初步勘察及试桩点位的验证性复勘,初勘及试桩中标单位做供应商回避”该条款明显直接排除初步勘察中标单位参与详勘投标。
    前述条款的设置,违反《招标投标法》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初勘单位已完成前期地质勘察工作,对项目场地地质条件有更深入了解掌握项目基础数据,参与详勘具有技术连续性优势和信息优势,且不存在法定回避情形。排除其参与详勘投标缺乏法律依据,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构成对潜在投标人的不合理限制。

行业影响:

前述条款可能导致专业勘察单位被排除,降低项目技术质量,损害公共利益。

二、资质要求违反工程勘察分级管理规定

招标文件条款:第三章“评审办法前附表”第3.2条资质要求:“允许乙级资质参与大型项目。”该条款涉嫌降低资质标准。
    明显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建设工程勘察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亦违反《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第4.1条,岩土工程勘察乙级资质仅可承接“小型及以下规模项目”,而本项目占地312.85亩、投资总额约9.5亿元,属于大型项目,依法需甲级及以上资质。

降低资质门槛允许乙级单位参与,可能导致勘察质量不达标,存在工程安全隐患。
    三、项目负责人资格条件违反强制性规定

招标文件条款:第一章“谈判采购公告”第3.3条:“项目负责人需具备岩土工程类高级职称证书”,但注册岩土工程师仅作为评分加分项(第三章“评审办法前附表”第8条)。
    违反《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及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第“岩土工程勘察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注册岩土工程师担任。”

注册岩土工程师是法定执业资格,其签字盖章的勘察报告方具备法律效力。招标文件以职称替代执业资格,直接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

职称仅反映技术层级,无法替代注册资格对工程质量的法定保障

作用。

招标文件将注册岩土工程师列为“加分项”,说明其认可该资格的重要性,却在准入条件中刻意回避,涉嫌为特定企业“量身定制”。

四、评分标准设置与项目无关的加分项

招标文件条款:第三章“评审办法前附表”第8条评分细则中:“团队中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加2分”“企业获得鲁班奖加5分”。
    注册安全工程师加分违法:注册安全工程师职责属安全生产管理范畴,与岩土工程勘察技术能力无直接关联。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设定的技术条件与招标项目具体特点无关。”

鲁班奖加分违法:鲁班奖为施工总承包奖项,与勘察服务无关联,属滥用评审因素。

上述加分项使综合型企业在非核心领域获得不当优势,挤压专业勘察企业竞争空间,违背公平原则。

综上所述,招标文件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绝非偶然。它反映出在招投标领域,部分环节还存在监管不力、规则执行不严格的情况。相关部门必须要加强对招标文件的审核力度,完善监管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处理,提高违法成本,让招投标活动真正回归到公平、公正、公开的轨道上来。同时,各投标企业也要增强法律意识,勇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共同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让招投标市场焕发应有的活力,为行业的稳健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条(公平竞争原则)、第十八条(禁止排斥潜在投标人)、第十九条(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禁止不合理条件)、第三十四条(禁止排斥投标人)。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七条(资质分级管理)、第九条(注册执业资格)。

《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第四条(资质等级与项目规模对应关系)。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及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第条(项目负责人资格强制性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任何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个人利用职权进行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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