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诉讼主体资格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案件的证据目录

证据目录
一、人民法院公告(两份)、一审卷宗无开庭传票与判决的邮寄送达手续
证明:1、王光、刘华、马玉三人缺席庭审,一审法院关于开庭传票的公告,所显示的当事人为王光、刘华、马钰,名字错误,显然并未向马玉有效送达开庭传票;
2、一审判决的送达亦未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显示当事人姓名为王光、马钰,明显再次错误,判决未向马玉有效送达;
3、一审判决的公告,法院落款时间为2024年5月13日,刊登时间为2024年5月29日,该时间晚于马玉的死亡时间。
二、注销户口证明
证明:
2、二审在马玉缺席的情况下,应当核实而未核实,应当通知继承人参与诉讼而未通知,其诉讼程序严重违法。
三、2019年9月19日的《债权转让协议》及债权转让通知书
证明:债权转让协议有王非、张四、张三三人签字确认,张四知晓
并认可该协议的内容,即:
(1)借款987万的债权人系张三,非张四;
(2)张三将享有的165.4万元的债权转让给了王非,王非对此已支付了50万对价,王非成为该165.4万元新的债权人;
(3)张四无权就该165.4万元主张债权。
证明:张四所主张的借款本金1654000元,其中有马君的25万元。对于该25万元,马君并未委托张四代为追要,张四无权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