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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诉讼主体资格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案件的证据目录

(2025-05-05 21:03:37)

证据目录

一、人民法院公告(两份)、一审卷宗无开庭传票与判决的邮寄送达手续

证明:1、王光、刘华、马玉三人缺席庭审,一审法院关于开庭传票的公告,所显示的当事人为王光、刘华、马钰,名字错误,显然并未向马玉有效送达开庭传票;

2、一审判决的送达亦未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显示当事人姓名为王光、马钰,明显再次错误,判决未向马玉有效送达;

3、一审判决的公告,法院落款时间为2024513日,刊登时间为2024529日,该时间晚于马玉的死亡时间。

二、注销户口证明

证明: 1马玉因死亡,其户籍信息于2024515日注销,马玉早已无诉讼主体资格,一审判决不能生效;

2、二审在马玉缺席的情况下,应当核实而未核实,应当通知继承人参与诉讼而未通知,其诉讼程序严重违法。

三、2019年9月19日的《债权转让协议》及债权转让通知书

证明:债权转让协议有王非、张四、张三三人签字确认,张四知晓

并认可该协议的内容,即:

1)借款987万的债权人系张三,非张四;

(2)张三将享有的165.4万元的债权转让给了王非,王非对此已支付了50万对价,王非成为该165.4万元新的债权人;

(3)张四无权就该165.4万元主张债权。

    四、马君民事诉状、(2022)湘4民初317号民事裁定书

证明:张四所主张的借款本金1654000元,其中有马君的25万元。对于该25万元,马君并未委托张四代为追要,张四无权主张。

                                举证人:涉诉讼主体资格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案件的证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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