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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了特许经营店铺不久,能否主张未约定冷静期而主张解除合同?

(2025-04-30 21:38:27)

近期有当事人询问:其前段时间加盟了一品牌店铺,经营一段时间后,觉得很难盈利,希望能帮其看看合同,能否在无责任的情况下解除合同,退还相应费用。

关于解除合同,首先想到的便是:作为系特殊合同形式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冷静期内的解除权是法律明确规定。

如果特许经营合同未约定冷静期,处理方式需结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原则进行综合判断。具体分析及应对建议如下

一、法律依据与基本原则

1.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该条款规定,特许经营合同应约定被特许人在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单方解除合同(即“冷静期”)。即使合同未明确约定,被特许人仍享有法定单方解除权,但需在合理期限内行使。

2. 合理期限的认定  

法律未明确规定具体期限,通常由司法实践或法院裁量。  

  参考判例及行业惯例,合理期限应从两个角度来考虑,第一,被特许人是否实际利用了特许人的经营资源,第二,对合理期限的判断,如北京高院规定“合理期限的时间一般不宜过长,通常应掌握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之内;被特许人尚未实际利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的,合理期限可适当延长至合同签订后三个月。”

若被特许人已实际开展经营或接受培训,利用了特许人的经营资源,则影响解除权的行使。

二、处理步骤与应对建议:

1. 被特许人主张解除合同

立即行动:若尚未实际使用特许人经营资源(如品牌标识、技术培训等),可尽快书面通知解除合同,主张无责解约。  

已使用资源的情况:需证明未实际开展经营或未获实质支持,仍可能争取部分解除,但可能需承担一定违约责任。 

2. 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量

裁量因素:合同履行阶段(是否已开业、是否盈利);特许人是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被特许人是否尽到合理审查义务。  

3. 合同无效或撤销的风险

若特许人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隐瞒核心信息),即使合同无冷静期条款,被特许人仍可依据《民法典》主张撤销合同。  

未备案特许经营资质可能成为合同无效的辅助抗辩理由(但非直接依据)。

三、特许人合规建议

1. 完善合同条款: 

明确约定冷静期(如30日),避免争议;  

 补充解除后的费用返还、违约责任等细则。  

2.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提供特许经营备案证明、经营资源权属文件等,降低被主张撤销的风险。  

3. 留存证据: 

保存与对方的沟通记录、信息披露文件,证明已尽提示义务。

四、被特许人操作指南

1. 书面通知解约: 

以书面形式(邮件、挂号信)发送解除通知,明确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2. 协商优先: 

 与特许人协商解除合同,争取返还加盟费、保证金等。  

3. 诉讼准备: 

 若协商不成,收集证据(合同、付款凭证、沟通记录)向法院起诉,主张解除合同并索赔损失。

五、风险提示 

超期主张:若被特许人拖延主张解除权,可能被认定为“已实际接受经营资源”,丧失解除权。  

费用返还争议:法院可能根据实际使用情况酌情判定返还比例(如未使用则全额返还,已使用则部分返还)。加盟了特许经营店铺不久,能否主张未约定冷静期而主张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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