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涉及调解书、主体资格、送达程序、举证等问题的民间借贷再审申请

(2025-04-19 20:32:57)

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五,男,197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湘州省华城县十里乡四里村,公民身份号码:4227811011,手机号:1801.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四,男,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湘州省华城县十里乡四里村,公民身份号码:4226807109。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光,男,198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鑫苑路6号院2号楼2单元2号,公民身份号码:42231980121018.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华,男,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湘州省光华市五陵区矿东路南4号院1号楼6号,公民身份号码:4223197208。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玉(已故),男,198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湘州省光华市新华区文化路北段新城小区1号楼1单元1号,公民身份号码:4221198008012。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张三,男,1961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湘州省华城县十里乡四里村,公民身份号码:4226106005.

再审申请人王五与被申请人张四、王光、刘华、马玉(已故)、张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再审申请人王五不服湘州省光华市五陵区人民法院(2023)湘4民初220号民事判决、湘州省光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湘3民终222号民事判决,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等规定,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

再审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光华市五陵区人民法院(2023)湘4民初220号民事判决、光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湘3民终222号民事判决;

2、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张四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3、请求贵院判决一二审等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生效判决的判项:

王五、王光、刘华、马玉支付张四借款本金1654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9月21日起开始计算)

再审具体事实与理由:

一、根据生效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有:四人是共同借款人、四人共同向张四借款、四人共同所借本金大于等于1654000元、所借款项约定有利息的事实,而一、二审判决认定前述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2项规定之应当再审之情形。

1、认定王五、王光、刘华、马玉(已故)四人存在向张四借款的事实,无证据证明

王五、王光、刘华、马玉(已故)四人作为共同借款人存在向张三借款987万的事实,有2014年2月7日四人签字确认的《借条》为证。

2014年2月7日四人签字确认的《借条》的出借人为张三,并非张四。除此《借条》外,四人并不存在作为共同借款人的情形,但一、二审法院却认定四人作为共同借款人向张四借款的事实显然无证据证明。

2、认定王五、王光、刘华、马玉(已故)与张四的关系是共同借款人的身份,无证据证明。

如前所述,四人作为共同借款人仅存在987万系向张三所借的情形,对于该987万元,四人指示王五向张三妻子王萌偿还310万、向张四账户支付110万、余款通过执行程序支付571.3万。显然:作为共同借款人的四人已清偿该987万。

张四对于四人为其共同借款人的事实,并未举证证明,只是主张其指示了案外人向王五转款,故便认为四人为其借款主体的共同借款人,显然不能成立。

3、关于四人向其借款的本金大于1654000元的事实,一、二审并未查明借款金额为多少,也未查明已偿还金额为多少,更未查明追偿过程,四人存在向张四借款大于1654000元的事实,更无证据证明。

2014年2月7日四人签字确认的《借条》,所载金额为987万,

系四人共同向张三所借的款项,四人并不存在共同向张四借款的事实。

987万的《借条》,其金额的构成:(1)2号调解书涉及的庭审笔录中显示:张三称张三筹集631万、张四筹集356万,张四对此予以确认;(2)本案中,张四、张三却矢口否认,改称:张三筹集470万、张四筹集517万。显然:张四、张三存在虚假诉讼、严重不诚信的情况。

4、鉴于四人共同向张三借款987万、王五受指示或执行已分三次向清偿了该987万,显然:四人共同欠付的987元已清偿,不存在作为共同借款人欠付债务的情况。

5、生效判决已查明2014年2月7日《借条》未约定利息,且均为自然人,显然:四人作为共同借款人对所借款项无需支付利息,但生效判决却认定存在利息的事实,无证据证明,认定是完全错误的。

二、基于四人作为共同借款人仅是向张三借款、四人共同所借的987万已分三种形式清偿、《借条》未约定利息、借款双方均系自然人的事实,却判决四人共同向张四偿还借款、支付利息,明显系适用法律错误。

1、四人在2014年2月7日作为共同借款人在签字确认时,仅系向张三出具的《借条》,并未共同确认向张四借款987万或借款356万或517万,在无证据证明四人存在共同向张四借款及借款金额的情况下,判决四人负有向张四连带清偿的责任,无法律依据。

2、四人共同所借的987万元,通过王五向张三妻子王萌偿还310万、向张四账户支付110万、余款通过执行程序支付571.3万。显然:作为共同借款人的四人已清偿所共同借款的987万。但,生效判决却裁判四人应当共同再行清偿借款本金1654000元,亦无法律依据。

3、2014年2月7日确认的《借条》未约定利息,且借款双方均系自然人而非法人,生效判决却裁判作为借款的自然人却要承担支付利息的责任,亦无法律依据。

4、(2017)湘4民初2号民事调解书系王五委托代理人参与的,而王光、刘华、马玉三人并未参与调解,且也未收到该案件的有效通知,该2号民事调解书对该三人并不产生任何效力,但生效判决却基于该2号民事调解书,而作出四人均应当承担调解书作出之后的利息,如此判决明显无法律依据。

三、本案当事人马玉早已去世,生效判决却裁判其承担还款责任,即:原审法院未按法定程序送达传票、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文书及判决书,剥夺辩论、质证及上诉的权利,程序严重违法。

1、通过比较一、二审民事判决书中当事人的地址可知:六个诉讼参与人中只有马玉的一致,其他几个当事人的地址均不一致,二审判决中竟然出现仅有路名、未有区县行政区划的送达地址,相应的地址未经核实,非有效送达地址。

2、原一审法院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却未核实送达地址,贸然按一审原告张四自行填写的地址邮寄,在当事人未签收的情况下,却未通过公告程序送达,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关于公告送达的规定。

3、案件当事人马玉在一、二审审理过程中,系在未收到法院传票的情况下,均未参与庭审。一、二审在其缺席的情况下,在未核实其身份的情况下,径行判决已故人员承担还款责任,明显错误。

四、原审系基于2014年2月7日的《借条》,认定张四起诉王五、王光、刘华、马玉四人主体适格,该基本事实认定错误。

1、案涉2014年2月7日的《借条》,借款人为王五、王光、刘华、马玉,出借人为张三,而非张四,即:张四不能基于2014年2月7日的《借条》向四人主张要求偿还借款。

2、(2020)湘4民初412号案件显示:张四已将案涉债权于2019年9月早已转让给了王非,显然张四早已丧失了债权人的身份,其作为诉讼主体明显不适格。

3、关于2014年2月7日《借条》所涉的987万,王五于2014年2月7日向张三妻子王萌转账310万,于2014年2月8日向张四转账110万,余款567万由张四通过强制执行程序获得5713000元。即:2014年2月7日《借条》所涉的987万,王五、王光、刘华、马玉四人已足额清偿。

4、张四起诉王五、王光、刘华、马玉四人系基于2014年2月7日所核算确认的《借条》,而该借条涉及的987万元已足额清偿,即:王五、王光、刘华、马玉四人已不再欠付2014年2月7日《借条》中的款项,张四或张三均已无权再基于该《借条》起诉四人。

五、被申请人张四主张王五四人欠付其借款本金1654000元,无事实基础,亦无直接有效的证据证明。

1、在张四提起本案诉讼之前,以自己名义或他人名义就本案案涉款项提起了诉讼,分别有:

(1)王非诉四人,案号:(2020)湘4民初412号;

(2)仝松涛诉王五,案号:(2022)湘4民初3117号;

(3)张四诉四人,案号:(2020)湘4民初8号;

(4)张四诉四人,案号:(2021)湘4民初525号;

(5)张四诉四人,案号:(2022)湘4民初18号;

2、(2020)湘4民初412号案件可证明:张四已将案涉债权进行转让,其已丧失了债权人的身份,无权再提起本案诉讼。

3、(2022)湘4民初3117号案件可证明:张四所主张的借款本金1654000元,其中有仝松涛的25万元。对于该25万元,张四无权主张。

综上所述:原一、二审判决存在送达程序严重错误的情况,在未穷尽送达程序的情况下径行开庭;在未仔细审查本案基本事实、存在证据明显不足的情况下,径行认定四人与张四存在借款160余万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明显错误;存在债权转让、其他主体起诉、无借款合意的情况下,认定张四系四人的出借人的主体明显错误等情形;在必要共同诉讼人已故的情况下,径行裁判其承担责任亦明显错误,故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此致

湘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

年 月 日涉及调解书、主体资格、送达程序、举证等问题的民间借贷再审申请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