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勿注册了商标而不用-申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实务指南
申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实务指南
一、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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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 "有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情形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提交申请时应当说明有关情况。
- 二、申请条件
- 商标注册满 3 年且无正当理由连续 3 年未使用。
- 国际注册商标需自驳回期限届满或准予注册决定生效满 3 年后申请。
三、办理途径
(一)线上申请
- 网址:https://sbj.cnipa.gov.cn/sbj/wssq/
- 适用范围:所有申请人自主提交电子申请。
(二)线下办理
-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 1 号商标注册大厅
- 时间:工作日 8:30-11:30/13:30-16:30
- 咨询电话:010-63218500
(三)代理申请
- 资质要求:需委托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
四、申请材料清单
(一)核心文件
- 《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
- 需完整填写商标信息、撤销理由及证据说明
- 可申请撤销部分或全部核定商品 / 服务项目
- 初步调查证据
- 网络检索记录(搜索引擎 / 电商平台 / 社交媒体)
- 市场调查报告(经营场所实地考察记录)
- 其他辅助证据(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等)
- 身份证明文件
-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 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字确认)
(二)其他要求
- 委托代理需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 共有商标需指定代表人信息
- 申请材料需清晰完整,符合格式规范
五、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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