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基于重复起诉而被裁定驳回起诉,对其申请再审的答辩状
(2025-04-03 21:13:17)再审答辩状
答辩人:北京华中货运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白。
刘中的再审请求为:1、请求依法裁定由北辰区人民法院审理申请人与北京华中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张永宝之间的运输合同纠纷。
刘中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申请人确实曾于2023年5月18日向天北京市一天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由于客观原因,申请人无法在短时间内取得运单载明的全部司机的权利转让视频,故北辰区人民法院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支持了32名司机的相应金额,在(2023)天01民初10号判决书明确载明的也是剩余部分“暂不子支持”,并表示可以在收集到剩余部分运费的证据后再另行起诉。后被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维持原判。
2024年4月,申请人取得了新的视频及录音证据,并再次向北辰区人民法院就新证据部分涉及的运费金额提起诉讼,但北辰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24)天01民初7124号民事裁定书,认为申请人提起的诉讼系根据已存在的“旧的事实”提供“新的证据”,属于重复起诉,故驳回了申请人的起诉。
原审法院在(2023)天01民初10号判决书明确载明是“暂不子支持”的情况下,明知申请人提交的是新取得的证据,却做出了与同一法院判决内容截然相反的裁定,属于对法律的错误适用,也导致申请人无法主张自己的权益,故请求贵院依法裁定北辰区人民法院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运输合同纠纷,以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答辩人北京华中货运服务有限公司针对刘中提出的再审申请,特作如下答辩:
1、再审申请缺乏法律依据。
刘中就同一运输合同纠纷再次提起诉讼,已被天北京市一天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为重复起诉并驳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本案构成重复起诉,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再审申请无法律依据。
2、前案判决已生效且履行完毕。
(2023)天01民初6208号民事判决已确认答辩人(通过中中货运服务有限公司)的支付义务,并已实际履行完毕。刘中再次起诉要求支付运费,属于对生效判决的重复挑战,不符合法定再审条件。
3、新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决。
刘中声称取得了新证据,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新证据必须足以推翻原判决。刘中提供的新视频及录音证据,并未在前案中被采纳,且其真实性和关联性存疑,不足以构成再审的合法理由。
4、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
原审法院在(2024)天01民初7124号民事裁定书中明确指出,刘中的起诉系基于“旧的事实”提供“新的证据”,属于重复起诉。该裁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一事不再理”的诉讼法原则。
5、天津密巴巴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已注销
原审被告中中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已于2024年10月21日注销。作为独资股东,答辩人北京华中货运服务有限公司虽在法律上可能承担一定责任,但此并不改变本案构成重复起诉的事实。
6、审判监督程序的适用
若刘中认为原判决(2023)天01民初6208号案件确有错误,且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而非重新提起诉讼。
故,答辩人认为刘中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再审申请
答辩人:北京华中货运服务有限公司
202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