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土地上的建筑及房屋的权属问题,出租人主张返还土地的起诉状
(2025-03-30 08:24:17)民事起诉状
原告:郑州市山水区华阳路街道办事处王寨村民小组,住所地郑州市山水区华阳路街道办事处王寨村,1853451.
负责人:王五,该村民小组组长。
被告:郑州一三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工业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H0。
法定代表人:李王,该公司执行董事。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将承租的位于郑州市工人路东段、五一乐园围墙南、东临刘池、西林助学路、南临王屯村的土体【土地使用证号:郑国用(2017)第008号】返还给原告;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承租土地的租金暂计 元(自2020年1月1日至实际返还交付土地之日止,租金标准按每年 元计);
3.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间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业经(2024)豫003民初482号、(2024)豫01民终66号民事判决认定,该生效判决认定双方间的土地租赁合同自2020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期间的租赁期限无效,即:被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占有原告土地属于无权占有。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条之规定,作为无权占有原告土地的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所租赁的土地及孳息。
关于案涉土地上的建筑及房屋的权属问题,原告早已多次表明不主张权利,且多次就土地上的建筑及房屋的补偿问题与被告沟通,并于2024年10月向被告发送《告知函》无果后,便委托了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案涉土地上的建筑及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现已作出了《房地产估价咨询报告》,故案涉土地上的建筑及房屋已具备了处理的客观条件。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郑州市山水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