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问题为合同的设计义务是否履行,索要施工图设计费的证据目录
(2025-03-25 20:01:26)证据目录
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证明:被告二从中原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承接了道路工程施工图设计的项目,并签订合同,被告一也加盖有印章。
该合同约定的施工图设计费用为186万元。
二、《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证明:原告法定代表人代表原告与被告一负责人刘飞代表的被告一签订协议,原、被告均应受该合同约束。
该协议第六条明确约定:“本合同金额为中标设计合同额的15%,保底价25万”,结合《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约定,原告应得的劳务费用为186万*15%=279000元。
三、原告员工李明与被告一负责人刘飞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原告员工李明与被告员工张娜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微信群聊天记录及成员(含李明、张娜、刘飞)截屏、部分照片
证明:1、原告日常履行合同的日常对接人员为李明,被告一的对接人员为张娜、刘飞;
2、刘飞于2021年4月28日通过微信发送收件邮箱,原告于2021年4月28日、29日将合同约定的施工设计图向被告一交付;
3、被告员工张娜于2021年5月14日通过微信发送其QQ邮箱,原告于2021年5月14日再次将施工设计图向被告一交付;
4、被告员工张娜、刘飞和原告员工李明均在《黄山市示范区道路项目群》微信中。
5、根据与张娜、刘飞微信聊天记录自2021年1月至2022年4月的持续沟通记录可知:原告一直履行着合同,依约按合同履行了义务,在提交施工设计图后依然配合沟通,多次至黄山直接参与会议、现场解答相关问题,积极配合施工。
6、2022年2月16日被告通知2月18日图纸会审,原告催要设计费用,后2月28日如约参会(技术交底),其后也多次催要费用。
综合证明:原告如约向被告一交付了施工设计图,并配合施工等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
四、招商银行电子回单三份
证明:被告一仅于2022年3月3日付款5000元、4月12日付款5000元、4月20日付款20000元,共3万元,欠付249000元至今未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