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工程提供设计服务后未得到设计费用,诉总分公司共担责的起诉状
(2025-03-21 21:08:57)民事起诉状
原告:湖南有钱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共济区新城街道开元路6号城市大厦2号楼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05M038。
法定代表人:李强,公司总经理。
被告一:京州房亚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郴州第一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海水区海河路1号院2号楼2层8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MA401。
负责人:刘飞。
被告二:京州房亚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州市海河区兴民路8号之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180583113。
法定代表人:刘芳。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设计费249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49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自2021年12月17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21年1月5日,作为被告一负责人的刘飞与原告法定代表人李强,就黄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黄山街(周寨路-许州路)、周寨路(K0+黄山街)道路工程施工图设计工作,双方签订了《技术咨询服务合同),约定了权利义务及合同价格(中标设计合同额的15%,保底价25万元)等。
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着合同义务,于2021年12月7号、14号将设计图等成果交付给了被告一,被告一陆续于2022年3月3日转账支付5000元、于2022年4月12日支付5000元,于2022年4月20日支付20000元,后未再支付剩余款项。
第二被告系第一被告的总公司,作为总公司应当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郴州市海水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