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起诉运输公司解除合同纠纷,对庭后补充录音证据的质证意见
(2025-01-05 08:08:41)质证意见
一、对两个录音的真实性、合法性、证明目的均有异议。
1、本案立案时间为2024年9月10日,开庭时间为2024年10月21日,另2024年10月22日原被告相应人员(含刘军)又到法庭核对了证据材料,但原告李明却突然于开庭一个多月后的2024年11月28日又提交了2024年3月份的录音材料,显然2024年11月28日的举证早已过举证期限,法院不应当对此组织质证;
2、两份录音材料的时间为2024年3月份的,显然非新证据,若法院对此采信,则应当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对逾期提交证据的行为予以训诫、罚款。
3、对第一个录音(与订单发送者刘军):该被告工作人员为刘军,刘军在2024年10月22日至法院已经对有关情况作了说明,明确表达了系因李明在群内经常骂人,刘军为了不惹麻烦而说离职,实为气话。另:该聊天内容亦显示有刘军代表被告一直与原告进行着沟通,为其提供后续服务。
4、对第二个录音(与邬经理):接听电话的人员并非邬经理,非被告工作人员,相应的录音内容不真实、客观。
质证人:李振兴
202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