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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终本后,基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胜诉判决,恢复执行的申请书

(2024-12-12 20:56:14)

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马六,男,汉族,1977年12月9日,住湖北省古城县旧城乡名付村二组,身份证号:410名付093510,手机:185301。

被申请人牛二,男,1974 年 6 月 17 日出生, 汉族,住丰城市管族区旧城乡小候庄村017 号,公民身份号码 41004190038。

请求事项:

一、请求恢复执行(2023)湘82民初0182民初731号、(2023)湘民终12005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案执行费等由被申请人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牛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封县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湘82民初0182号民事判决,经丰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23)湘民终1200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生效后,申请人已向贵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23)湘82执5095号,未执行完毕。

现被申请人尚有与刘花的共同财产:(1)管族区东三街3号2号楼1单元17层1701号,房产证号:豫(2019)丰城不动产权第0282号;(2)封县市王峪镇刘岗村丰城花园城三区130号楼1单元1-2层107室,购房合同号:XY1900532;(3)丰城市管族区小胡村的拆迁安置房(家庭共有800平米、其中夫妻共有200平米),前述共同财产有(2024)湘04民初540号与(2024)湘民终7077号民事判决可予以证明,即:被申请人由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

此致

封县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附:证明有财产的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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