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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时不知对方财产,可向法院提交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申请书

(2024-10-24 22:25:04)

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申请书

申请人:刘娜,女,199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王溜镇张营6号,身份证号码4161042776,联系方式15010。

被申请人:张军,男,198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王溜镇张营6号,身份证号码4168904069,联系方式153460560.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向申请人夫妻双方发出共同财产申报令:

事实与理由:

贵院受理的刘娜诉张军离婚纠纷一案,业由贵院立案受理,案号:(2024)湘928民初41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于2015年2月12日登记结婚。现申请人起诉被告张军离婚,但因双方自婚后至今经常处于分居的状态,申请人对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并不清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等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特请求法院向中请人夫妻双方发出共同财产申报令。

此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

(三)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四)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六十七条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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