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工程咨询服务费、委派人员薪资、违约金等的民事起诉状
(2024-09-10 19:51:15)民事起诉状
原告:湖南研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湘阴市平安大道正大广场2号楼6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01000H.
法定代表人:刘表,职务:总经理
被告:湖南明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个肯市石岩镇相北路2号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0MA0
法定代表人:刘国,职务:总经理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服务费308476.9 元、委派人员薪资110000元;
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暂计算到2023年12月15日为133149.79元,之后以 308476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8%支付到实际付清之日);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双方就被告施工的湘阴诚园及星东方影视小镇-售楼部就建筑施工咨询事宜达成一致意见,2023年5月4日原告方及相关工作人员应被告邀请进驻湘阴,当天在星东方集团会议室进行了咨询启动会议,对后续工作进行了初步安排。2023年5月5日双方就上述两个项目分别签订了《建筑施工咨询管理合同书》,约定了双方权利义务。合同第五条3.1(1)约定,被告应于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按照合同委托服务费的10%支付第一笔咨询费用;3.2约定被告需要向原告支付原告委派到被告处工作人员的薪资待遇。
合同签订后,原告方一直尽职尽责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然2023年6月30日被告单方面下发要求我方派驻现场的服务人员暂时退场的告知函,并在2023年7月7日,单方面向原告下发《解除合同通知书》,解除与原告的合作,但是至今,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合同约定的任何费用。现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湘阴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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