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就质保金、签证变更费用另行起诉的民事起诉状
(2024-08-14 20:14:45)民事起诉状
原告:河南省九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洛州市桑园行政街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136T。
法定代表人:李花。
被告:河南省中恒中心有限公司,住所:洛州市农工路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143。
法定代表人:王州。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质保金65764.59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签证变更费用37619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经洛州市华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22)豫 0105 民初 25 号民事判决,后洛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豫 01 民终 4 号民事调解书,已明确工程款为2192153元、且质保金和签证费用另行主张。
而质保金为工程款2192153元的3%计65764.59元,签证费用37619元,被告一直拖欠支付,故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洛州市华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