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保证金、保底收益等问题的民间委托理财合同,主张权益的诉状
(2024-07-28 21:17:46)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国,男,汉族,1984年5月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经一路北3号院2号楼201号,公民身份号码:4101015,手机号:185451(代).
被告:王非,男,汉族,1988年10月14日出生,住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土坪楼3号,身份证号:11022719802,手机号:1851077079。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保证金106万元及违约金(以106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自2024年6月1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维护合法权益而支出的律师费等 18000 元;
3、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23年2月下旬,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双方约定:原告指定被告投资理财产品,亏损由原告承担,盈利双方五五分成。原告为便于理财业务的开展,先行于2023年2月27日向被告支付1万元承诺保证金,又于2023年3月8日向被告的指定账户支付了99万元。被告收到前述100万元后,双方的委托关系正式建立,被告便指定案外人开立账户申购理财产品,共计1100万元。由于理财产品出现亏损,原告方为保证理财产品的资金安全,便先后向被告又支付了130万元。
后,前述1100万理财产品赎回后确认亏损,基于已向被告共支付了230万的情况下,双方经核对,被告于2024年3月15日向原告出具了《承诺书》,确认了被告应当退还原告的保证金等费用为115万元,并明确被告承担因主张权利而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及违约金。
被告出具承诺书后,仅向原告偿还了9万元,剩余106万元至今未予偿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