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后入职同业公司违反竞业禁止,原用人单位起诉的证据目录
(2023-12-04 18:42:28)证据目录
1、聘用合同、竞业禁止协议、保密协议各两份。(原件)
证明目的:被告自2015年6月入职原告处,从事销售工作,其中聘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被告缴纳部分提成作为可持续发展基金,原告向被告支付利息。双方签订了保密协议及竞业禁止协议,被告具有保守在工作期间掌握的原告的商业秘密,并遵守竞业禁止协议的义务,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按照竞业禁止协议约定向被告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随工资发放。
2、工资表23份,对应有原始记账凭证(原件)
证明目的: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了刘流工资报酬,并预付了竞业限制补偿费累计37500元。
3、利息支付凭证2份,
证明目的:刘流自愿缴纳的“可持续发展基金”50000元,已产生实际收益7625元。
上述1、2、3项证据同时证明,刘流交纳“可持续发展基金”,是经双方协商一致的,为刘流自愿缴纳,双方权利、责任、利益明确,不违反法律规定及民俗道德,刘流获得了实际收益,该50000元不应当认定为工资,被告的工资原告已经足额发放。原告已经按照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费用。
4、公证书原件一份、电话录音一份、郑州青亥材料有限公司网站截屏三张、被告刘流签字的送货单打印件一份、被告刘流作为原告委托代理人与案外人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原件三份、原告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原件两份
证明目的:通过公证书、郑州青亥材料有限公司网站可以看出,青亥公司经营的主要产品有预合板,网站公示的手机号为刘流本人的手机号,在被告与原告工作人员的录音中,在原告提出被告目前在同行业竞争企业任职,违反竞业禁止的情况下,被告并未否定两个公司存在竞争关系,只是否定其不是任职,而是强调企业是他创办的,进一步证明刘流自认经营该公司,且违反了竞业禁止协议。通过原告方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刘流在原告方任职期间的《产品购销合同》,可以看出,原告方主要业务也包括预合板的销售。2022年11月1日刘流签字的送货单,证明在上述时间,刘流作为青亥公司代表向乐可工具销售预合板(X3与青亥公司网站预合板代码一致)。上述证据都证明刘流违反了竞业禁止协议,根据双方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刘流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5、公证费、差旅费等票据
证明目的:原告为了维权,收集证据产生公证费、差旅费、汽油费、过路过桥费、食宿费等共计5070元。
6、刘流离职申请
证明目的:刘流离职至今在竞业禁止期限之内。
7、丰青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一份、送达证明一份
证明目的:原告因对仲裁结果不服,在时效期内提起诉讼。
8、丰青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审理笔录。
证明目的:被告自认在青亥公司任职。
举证人:河南耳环商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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