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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竞业限制、提前发放补偿金等争议,不服仲裁裁决的民事起诉状

(2023-11-27 18:17:38)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河南耳环科技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丰青县湖广店工贸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082375710

法定代表人:刘寺  职务:总经理

被告:刘流,男,汉族,1986年3月出生,住河南省滑县道口镇耿家村三组88号,身份证号:4104198603810。

诉讼请求

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违反协定竞业限制,支付原告违约金捌万肆仟贰佰肆拾玖元(84249元)

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收集相关证据产生的合理费用7935.28元(其中公证费3000元,差旅补助发放费2070元、汽油费、过路过桥费等2865.28元)。

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违约行为。

四、请求依法判令原告无需返还被告50000元。

五、请求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不服丰青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丰劳人仲案字〔2022〕12号裁决书,依法提起诉讼。

被告刘流2015年6月入职,在原告处从事销售工作,被告入职至离职期间的工资原告均已足额发放,被告掌握有原告大量的客户资源及相关重要信息。原告与被告签订有聘用合同书、竞业禁止协议、商业保密协议,聘用合同到期后,原告与被告续订了聘用合同等。聘用合同书约定被告工作期间,原告每月预付竞业限制补偿费500元,至今已累计预付被告竞业补偿费37500元,折合竞业禁止期内月平均补偿被告1562.5元。竞业禁止协议约定了竞业禁止内容和违约金标准。

2021年7月5日被告以孩子长大,陪伴孩子回老家工作为由申请离职。离职后不足一年原告发现被告违反竞业禁止限制,不遵守职业道德,到与我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郑州青亥材料有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本着友好协商原则,我公司于2022年6月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要求其停止违约行为,而被告以郑州青亥材料有限公司是自己开办为由,拒不改正。

2022年7月被告向丰青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原告返还被告工资50000元,并自2021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5%支付利息至实际返还之日止。原告收到丰青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诉文书后,在法定时间提出了反申请,并提供了足够的证据来证实原告的答辩和反申请事实,而丰青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12月5日作出丰劳人仲案字〔2022〕12号裁决,要求原告返回被告工资50000元的仲裁裁决。原告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原告拖欠被告工资,该50000元为被告自愿投资的可持续发展基金,属于双方协商约定的事项,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另外,被告已因该可持续发展基金获取收益7625元,因此该笔款项应当认定为被告的投资行为,不应该认定为工资。

丰青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保密协议》,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无奈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清风县人民法院

原告:河南耳环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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